
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 5倍。以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建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是否会被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1、土地补偿: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草原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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