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经营向好的企业,因内部财务人员合伙侵占、挪用资金超亿元,最终走向破产。然而,从2016年首次报案至今近十年,案件历经立案、撤案、多次不予立案,立案后长达四年没有任何侦查动作,涉案人员始终未被追责。受害人辗转上访,换来的一纸纸文书背后,办案程序留下诸多疑点。

信任埋下隐患,企业向好却遭“内鬼”。
故事的主人公曾担任当地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2000年国家物资部取消、企业员工下岗后,他先后成立多家公司,还创办了一所高级中学。企业经营期间资金往来量大,每月可达2000万元左右,加上房产拆迁获得1000余万元补偿,整体运营状态良好。
为解决原单位下岗财务人员的生计问题,他聘请了杨某昌、张某某(已病逝)、杨某霞等原国企财务人员担任旗下多家企业的财务工作,后又因业务需求招聘冯某侠等补充财务团队。这支财务团队负责旗下5个单位的账目。出于对昔日共事国企财务人员的信任,他十余年未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和过问。正是这份信任,埋下了日后灾难的伏笔。
资金链断裂,查账发现巨额缺口。
2010年后,企业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2013年向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仍未能缓解,到2014年中,企业因资金问题经营基本停顿。这时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立即组织查账,发现公司财务存在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的问题。
初步核查认定,旗下4名财务人员(杨某昌、冯某侠、张某某、杨某霞等)及1名业务人员合伙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估算侵占资金约3000万至5000万元,挪用资金累计达1.3亿余元。巨额资金流失,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一家原本健康运行的企业,就这样被“内鬼”掏空。
九年控告反复拉锯,立案撤案乱象频出。
2015年,受害人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对4家单位部分财务进行审计,2016年10月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了资金侵占、挪用事实。同年,他向当地办案单位经侦支队报案,案件被指定由某分局办理。
然而,分局以自行审计无效为由,于2017年委托另一家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同年8月出具的报告确认:犯罪嫌疑人侵占资金547万余元、挪用10556万余元。两份报告结果基本一致,但分局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受害人随后向省级领导汇报,领导作出批示。市级办案单位否定了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2018年2月分局受理案件后,再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直到2018年10月24日,分局才正式立案侦查。但令人费解的是,立案后长达四年时间,分局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完全停滞。
2018年11月,分局自行委托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该所2019年出具报告全盘否定了此前两份审计结果。而且分局拒绝向受害人提供该报告。受害人抄写报告后逐条反驳,要求重新鉴定,这个诉求长达三年多未被理会。2022年2月新副局长到任后,分局又委托另一家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报告被受害人指出存在明显漏洞、系虚假报告。受害人提出异议,再次被拒绝。
2022年7月28日,分局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此后,2023年至2025年,受害人持续重新控告。即便在省级公安厅督办下,市级经侦支队曾主动联系其补充材料,但分局仍多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两次、2024年两次,2025年2月和6月又先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办案程序存疑:拖延时间“制造”撤案条件。
本案存在多处程序疑点。首先,警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已明确证实财务人员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但分局多次无视证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省级领导批示干预后才勉强立案。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两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做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而分局立案后长达四年不作为,未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拖延审查时间的方式“制造”了撤案条件。
更令人费解的是,分局在撤案前后先后委托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初始审计结果截然相悖的报告,且拒绝向报案人提供审计报告、无视报案人重新鉴定的合法诉求。这种程序上的反常操作,让受害人和公众有充分理由质疑背后的公正性。
企业破产,损失惨重,涉案人员逍遥法外。
因资金链断裂且涉案资金未被追回,受害人的一家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旗下多家关联企业经营停滞,遭受毁灭性经济损失。曾经每月资金流水两千万元、拥有千万元拆迁补偿的企业家,如今因财务“内鬼”的贪婪和办案机关的消极作为,落得破产境地。
而涉嫌侵占、挪用上亿元资金的财务人员,至今未被追责。近十年上访之路,受害人手中握有审计报告、立案通知、撤案决定、一次次的不予立案通知,却换不来一个公正的结果。法律的公平正义,似乎卡在了程序的空转里。
结语:一桩亿元财务侵占案,受害企业从经营向好到破产清算,报案人从满怀希望到四处碰壁。立案四年无动作、委托审计现“罗生门”、撤案后反复不立案——这些反常现象,究竟是办案能力的不足,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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