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房屋补偿费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和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费和奖励费、家电移机费和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房屋补偿纠纷如下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诉讼的类型有:
1.因补偿数额、补偿方式不一致导致无法签订的;
2.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共有人不服的;
3.因空挂户口、结婚、生育、继承导致拆迁人内部分割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发生纠纷得;
4.违章搭建的补偿面积发生争议的;
5.拆迁人未按期交付置换房屋的;
6.双方达成拆迁协议后,不愿意搬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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