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原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基础上于30年前翻建的房屋,碰上城市更新项目也要按违建算?“先补偿,后搬迁”因何变成了“先断气,后强拆”?街道办在作出所谓“拆除违建决定书”后能否快刀斩乱麻实施强制拆除?
此前我们关注过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在河南省许昌市代理的城市更新“系列”强拆案在2025年年末又有了新进展:当地法院接连作出多份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对该项目房屋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委托人李先生在河南省许昌市某村二组拥有一处自建房屋,具有市政府盖章的《宅基地使用证》。1995年8月左右原有的房屋得以翻建,至本案案发时已近30年,涵盖砖混结构和简易结构部分有上百平方米。
2024年4月,涉案片区启动城市更新项目,委托人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对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不认可,委托人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眼见协商不成,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始从房屋的合法性上找毛病,将案件拖入了“以拆违替代征收”的泥潭中。
2024年11月,街道办向委托人作出30号《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事先告知书》,开始自顾自地履行所谓的“法定程序”。
一周后,街道办进一步作出17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李先生于1995年8月左右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该组自建房屋数百平米,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1条的规定,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期满未拆将由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面对来势汹汹的“拆除决定书”,委托人不敢有丝毫怠慢,于收到后次日即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其依法撤销。
可是街道办根本不给委托人任何喘息的机会,数日后有不明身份人员切断涉案房屋的天然气管道,“断气”逼迁导致委托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
2024年1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动用大型机械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同一时段内该项目涉及的众多未签约房屋也均遭强制拆除。
然而,在强拆后仅十天,区政府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将涉案17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予以撤销!这意味着本案强拆行为已丧失了合法依据。
拆除违建决定被撤了,自己的房屋也被拆了……2025年1月,委托人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指导下,向河南省许昌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其依法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实施查处。
且涉案城市更新系重点民生项目,原告的房屋严重阻碍道路贯通工程,被告系为公共利益需要予以拆除。本案系“由于原告主张不合理诉求、一直不接受补偿方案才造成纠纷”,被告街道办不存在违法行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项目的实质是城市更新征收行为,那么征收方就应当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协商不成时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被告街道办却无视法律和行政目的的合理性,通过“以拆违替代征收”和断气等手段向原告在内的村民们施压,直至在“拆除违建决定书”尚在复议期间内的情形下强制拆除房屋,其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得到法院的判决确认和法律的强有力制裁惩处。
2025年12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豫1002行初00028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强制拆除原告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同一项目波及的另外4户委托人也先后于2025年12月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样确认街道办对其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通过这起“系列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街道办作为征收中的“实施单位”,不具有对合法房屋实施强拆的任何权力。而违建认定、断气等逼迁则有着众多的组合方式,终究是万变不离其宗。
咱老百姓一定要有定力和决心去依靠法律程序“见招拆招”,切不可轻易因“限期拆除决定”而腿肚子犯软签下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而对于镇街、指挥部等实施单位而言,也应当对咱老百姓的法治观念觉醒有所领悟,在“实施”中端正对依法行政的认知和态度,彻底杜绝类似的不法阳谋,老老实实去推进法定程序。否则,等待其的必然是庭审中的败诉和本不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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