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征拆补偿的“履行法定职责”程序中,“程序空转”的情形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直在严重影响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责令答复—作出答复—撤销答复责令重作”往往在一起案件中循环往复,就是无法解决老百姓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谭程泽律师在山西省j市代理的潘先生一家希望得到搬迁补偿一案“《新增人员不享受补偿政策?采煤沉陷区搬迁岂容调查不清?》”有了新的进展,镇政府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涉案申请重新作出了答复,对村民大会召开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责令改正,却未能实质性解决潘先生一家的补偿利益诉求。
那么县政府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究竟要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呢?
本案前情已在前述推文中详述,这里不再赘述。简言之,潘先生一家被排除在《xx镇三期移民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能够享受补偿政策的人员之外,无法和其他村民一样得到补偿安置。
在潘先生向镇政府申请查处后,镇政府曾于2025年4月作出《关于潘xx未享受搬迁补偿政策的调查情况》,认为其属于“基准日”后迁入人员,依据村民大会表决不享受补偿政策。
潘先生户对此答复不服,于2025年6月向j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调查情况》,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答复。
2025年7月,镇政府向村委会作出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称村委会于2023年3月召开村民大会对申请人潘先生等3人的补偿资格予以否定,但存在开会时间有顺序矛盾、会议记录中会议名称及参会人员记录错误等程序性问题,责令其在30日内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违规之处进行整改。
村委会随即心领神会,于同年8月出具了《关于对村民大会中违规地方进行整改的报告》,称本案所涉会议记录中的时间矛盾系因笔误所致,其已对错误之处进行了纠正。
2025年9月,镇政府据此向申请人潘先生作出5号《关于对潘xx等人未享受搬迁补偿政策的答复》,将上述责令改正情况做了一番说明即算是答复完毕。
很显然,镇政府看上去是监督纠正了,可实际上潘先生一家仍然与补偿利益无缘……
面对程序上热闹开展,实体上却毫无进展的尴尬局面,2025年11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谭程泽律师指导下,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所作的5号《答复》,责令其在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复议审查中,县政府于2025年12月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镇政府答复认为申请人是否享有补偿资格系由村委会基于《实施方案》和村民大会表决认定,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至于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被申请人也已通过责令改正通知督促村委会限期整改,其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谭程泽律师则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村委会涉嫌未经合法程序剥夺申请人一家的搬迁补偿资格,而被申请人镇政府却并未对此核心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仅责令村委会改正程序“瑕疵”明显与其法定的监督、查处职责存在偏差,所作《答复》并非调查处理结论,而更接近于工作过程的说明。
如前所述,本案中村委会究竟是否依法召开“村民大会”存疑,其通过改正暴露出的程序问题坚持了已有的对申请人不予补偿的结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规避了对实体问题的判断,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2026年1月14日,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政复〔2025〕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镇政府所作的《答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应当视为未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对潘先生一家申请查处的事项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

谭程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当前在履职查处程序中已普遍适用“实质性查处”标准,即镇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常见的查处主体必须依法对申请人所涉纠纷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能“象征性”地只审查程序性材料就对申请人给出形式上的答复。
具体到类似于本案的案情中,村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是否符合《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要求的村民大会表决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求,将农户排除在补偿安置人员之外的决议在实体上是否合法,都需要由镇街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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