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房屋实际市场价值或无法满足重新安置需求时,一个核心法律问题随之产生:被征收人是否有权主张提高补偿标准?
从法律层面看,补偿标准的确定并非完全由征收部门单方决定,被征收人既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有在法定范围内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征收人如认为标准适用错误或测算偏低,完全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调整。

1、补偿标准的法定框架与被征收人的权利定位
在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中,补偿标准并非征收部门单方指定的“一口价”,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评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都有权进行核查,并可以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提出合理质疑。补偿标准并非被征收人无法撼动的行政终局结果,在省、区片价乃至地上附着物补偿分项认定环节,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十分明确。
2、被征收人主张提高补偿标准的法定途径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提高补偿:
一是申请协调与裁决。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协调工作机构。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与补偿决定作出时间间隔较长,周边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按最新市场价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三是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鉴定。如果评估报告明显低估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主张提高补偿标准的实务策略
在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有效主张提高补偿标准,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补偿标准的异议,明确指出标准适用错误、区片等级认定不当或补偿计算遗漏项目等问题,并保留提交凭证。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补偿标准依据。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征收地块的区片等级认定文件、分户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件,以核查补偿标准是否准确适用。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的,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产值等因素,把全省划分为不同区片,每个区片有对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核对所征地块的区片等级认定是否准确,补偿单价是否与最新标准一致。
第三,对房屋评估结果进行独立复核。被征收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独立评估,作价后与征收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如差异显著,可作为复核评估申请的支撑材料。
结语: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征收部门设定的补偿标准,完全可以在法定程序内主动行使异议权、协调申请权、复议权和诉权,通过调整、协调、评估复核鉴定等途径弥补因标准认定偏差产生的补偿缺口。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及时启动协调申请,在补偿决定作出后果断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法力争提高补偿标准,守住“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补偿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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