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航道划定之前即已形成并持续经营的养殖区,被征收人能否基于“历史形成权”主张补偿?

1、航道清退的法律性质
占用航道的滩涂养殖设施清退,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清障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清除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确保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而非以征收补偿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清除。因此,与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征收不同,航道清退的正当性在于排除安全隐患,而非满足公共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这一法律定性意味着,清退在原则上不产生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但是,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与“历史形成”的特殊情形相区别。在航道划定之前就已在有关水域从事合法养殖活动的养殖户,其养殖经营权的形成时间早于航道管理要求的生效时间,对此类养殖权的收回,法律上的处理应与航道划定后新增的违法养殖有所区分。
2、历史形成权的主张空间
《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规定,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而对于占用航道的无证养殖户,虽不适用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但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历史形成权下的有限补偿。
海洋局已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开展确权工作的具体范围是指该毗邻2019年新修测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并以历史使用现状为基础,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和渔民数量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核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面积。这一政策为历史形成的传统养殖海域在清退时获得安置预留了制度空间。
3、分类处置与信赖利益保护
在航道清退实践中,历史形成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养殖户能否证明在航道划定之前其养殖经营活动已经合法存在并持续经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此类争议中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四方面:养殖活动在航道划定前已存在;养殖活动长期、公开、持续,政府部门长期未予查处,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对养殖经营活动的默许;养殖户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持续进行养殖投入,形成了有经济价值的养殖设施和养殖物;清退决定突破了养殖户对经营活动的合法预期,且养殖户不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养殖户能够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即使因占用航道被要求清退,也应当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养殖设施重置成本和养殖物价值的合理补偿。航道清退不能成为政府无偿剥夺合法经营者财产权的正当理由。
在处理类似养殖场被强制清理的过程中,由于对养殖场的投入较大,行政机关未能区分不同养殖户的经营情况和历史成因,就采取了一刀切的清理方式,导致部分养殖场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被强制腾退。在研判航道清退是否合理时,养殖户需分辨清退的实际目的——是单纯排除航道障碍,还是在航道整治的同时对沿海用海规划进行更新整合。如果清退实质上是政府重新调整用海规划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安全生产清理,养殖户仍可主张按规划调整和征收补偿的原则来处理,避免在航道清退的框架下被“零补偿”清理。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对于占用航道的滩涂养殖户而言,应当采取以下策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占用航道的具体情况,养殖户应当明确航道是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划定,养殖活动与航道划定的时间节点究竟是养殖在先还是规划在先。若养殖在先、划定航道在后,养殖户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向海洋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以历史形成权为由获得安置。
收集能够证明在航道划定前已合法经营的材料,包括村委会的承包合同、海域使用费的缴纳凭证、历年经营记录的影像资料、地方政府或村委会认可养殖活动的证明文件等。
在清退公告期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将历史遗留养殖区纳入传统养殖海域确权试点范围,通过行政协调程序解决历史形成权的确认问题。
对清退决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着重证明养殖活动历史事实以及政府部门长期未予查处所体现的默许态度,以争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空间。
结语:在占用航道滩涂养殖设施清退中,历史形成权能否得到认可,取决于养殖户能否证明养殖活动在航道划定前已经合法存在并持续经营。航道清退以排除安全隐患为法定目的,但排除安全隐患不应以牺牲历史形成权、剥夺长期合法经营者的财产权为代价。对于养殖在先、划定航道在后的历史遗留养殖区,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养殖设施重置成本和养殖物价值的合理补偿。
养殖户不应因“占用航道”就被简单定性为违法行为人,而应当通过对养殖历史的回溯、经营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权利的主动主张,在航道清退中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清退不应简单理解为“一清了之”,更不应是政府无偿收回长期经营者投入的合法途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