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朝阳小红门肖村的胡同里,贴满了腾退通告。最扎眼的一条是:“请广大村民、居民积极配合,于2026年2月底前完成流动人口搬离工作,尽快与租户协商好退租并解除租赁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小陈是租住在肖村的一名外卖骑手,去年刚交了半年房租,才住了两个月。看到通告,他懵了:“让我搬可以,可我刚交的房租怎么办?搬家费谁出?房东说合同里有‘遇拆迁免责’条款,一分钱不给。”
房东老李也犯难:“我也想给,可政策催得紧,我自己的补偿还没着落,哪有钱赔租户?”
2月底前全清退,租户的违约金损失,到底该谁出?
1、法律定性:腾退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要明确:政府组织的腾退行动,是否属于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政府规划行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通告已提前发布),不完全符合“不能预见”的条件。因此,房东以“不可抗力”为由完全免责,难以成立。
湖北保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房屋在租赁期内被征收,法院认定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解除,但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而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2、租户能拿哪些钱?
根据保康法院的判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租户在拆迁中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剩余租金:已缴纳但未到期的租金,应当全额返还。小陈交了半年房租,只住了两个月,房东应返还4个月租金。
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实际搬迁人系经营者,搬迁补助费应归属承租人。
装饰装修补偿:如果租户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刷墙、铺地砖、装隔断),有权获得装修残值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如果租户是经营者(如开店、开公司),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保康法院的判例中,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按各50%分配。
3、合同的“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很多租赁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如遇政府拆迁、征收等,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真的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即使条款有效,租户仍可主张因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剩余租金、搬家费),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常获支持。
4、房东与租户的分配原则
保康法院的判例确立了以下分配原则:
装饰装修补偿款:归承租人(实际出资装修方)
搬迁补助费:归承租人(实际搬迁方)
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按公平原则分配(该案按各50%)
房屋价值补偿:归出租人(产权人)
5、租户的维权路径
小陈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协商:首先与房东协商,要求返还剩余租金、赔偿搬家费。可以出示腾退通告,说明这是政策原因导致的提前解约,但政策原因不能成为房东免责的理由。
要求分割补偿款:如果房东已和腾退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小陈有权要求房东从补偿款中分割出属于租户的部分(装修补偿、搬迁费、部分停产停业损失)。
调解:向村委会、司法所申请调解。肖村腾退指挥部也可协助沟通。
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返还剩余租金、赔偿损失。
结语:肖村的租户们,大多是来北京打拼的外地人。一间十几平米的出租屋,就是他们在城市里的落脚点。腾退通告一张贴,他们成了最慌张的一群人——找房难、搬家贵、押金难退。可慌归慌,权利不能丢。法律给了租户一把保护伞:剩余租金要退,搬家费要赔,装修投入要补偿。房东老李也不容易,自己的补偿还没着落,还要应付租户的索赔。可这难处,不该全压在租户身上。租户和房东,都是腾退浪潮里的小船,互相体谅、依法协商,才能一起靠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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