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6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工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用地(32)、水域(E1)、水域沟渠(E11)水库(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越块位于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位置:该越块位于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征收兴寿镇秦城村集体土地 21.4434 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兴寿镇秦城村集体土地位子昌平区I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9万元/亩,共计6111.35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规划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该项目征地后需将秦城村45名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 18人,超载24人,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学生3人。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执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项目转非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费用)总金额7380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目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8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工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用地(032)、水域(E1)、水域沟渠(E1 水库(E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昌平区兴寿镇象房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兴寿镇象房村集体土地1.5803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兴寿镇象房村集体土地位子昌平区I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9万元/亩,共计 45049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 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 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该项目征地后需将象房村4名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2人,超转2人。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执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项目转非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费用总金额640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6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工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用地(132)、水域(1)、水域沟渠(E11)、水库(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兴寿镇桃林村集体土地 15.7540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兴寿镇桃林村集体土地位于昌平区 I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9万元/亩,共计4489.89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该项目征地后需将桃林村 24名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 10人,超转13人,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学生1人。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 148号令)执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项目转非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费用)总金额4010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字〔20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6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內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用(U32)、水域(E1)、水域沟渠、水库(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兴寿镇兴寿村集体土地 0.0376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兴寿镇兴寿村集体土地位于昌平区I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9万元/亩,共计10:384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测算, 该项目征地不涉及农转非及人员安置等事宜,无需支付社会保障费。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字〔20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6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工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 地(U32)、水域(E1)、水域沟渠(11)、水库(E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延寿镇上庄村集体土地 0.0794 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延寿镇上庄村集体土地位于昌平区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6万元/亩,共计19.04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测算,该项目征地不涉及农转非及人员安置等事宜,无需支付社会保障费。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钻子岭水库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到2026年2月26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內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名称:钻子岭水库工程
土地用途:防洪设施用地(U32)、水域(E1)、水域沟渠(E11)、水库(E12)、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
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昌平区延寿镇下庄村,项目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延寿镇下庄村集体土地 0.0246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延寿镇下庄村集体土地位于昌平区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6万元/亩,共计 5.92万元。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十九条规定,经测算,该项目征地不涉及农转非及人员安置等事宜,无需支付社会保障费。
五、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火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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