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被征收人的核心权利。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本地块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完全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选择权是法定权利,任何征收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补偿方案中“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的规定,正是对这一法定权利的具体落实。
2、选择权的行使范围
一般情形下的自主选择:对于普通被征收人,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型商品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等多种选择。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多种补偿方式中自主选择。
共有产权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是对共有人内部意见分歧的协调,而非对选择权的剥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且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货币补偿比例控制:方案明确住宅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这一规定是对选择权的引导而非剥夺,被征收人仍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
3、选择权行使的实践路径
签约前的选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可根据补偿方案,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安置房源列表中自主选择具体房源。
签约顺序与选择权:“先签约、先选房”原则不影响选择权本身,只影响选择结果的实现。早签约的被征收人享有更优的选房顺序,这是对积极配合者的激励,符合公平原则。
4、选择权受限的救济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被不当限制,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提交书面意见: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内,提交书面意见,表达选择意愿。
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共有权争议、抵押权未解除、货币补偿比例控制等规定,并非对选择权的剥夺,而是对特定情形下选择方式的规范引导。被征收人应在理解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实际需求,理性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