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征地不仅是土地产权的一隅性转移,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基本生活资料来源的系统性切断。当大批被征地农民因耕地被征收而集体性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时,仅仅依靠一次性补偿安置显然难以解决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多个县市的征收实践中,社保政策的覆盖主要体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范围”。那么,在土地征收中,群体性失地农民如何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遵循省级统一部署和县级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社保措施按照省级文件的规定,结合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同步推进。依据通知及各县市配套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保障内容主要涉及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由政府给予参保补贴,而非按人头单独发放现金津贴。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
在征收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政策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
一是保障范围和对象界定。根据实施细则,纳入参保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须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以户为单位(城改村以村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完全失去土地”的标准,在群体性征收中具有直接适用性——当被征收农户的农用地全部被征,即符合社保保障的前提条件。
二是保障方式和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根据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按照征地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计提,不同区县的计提比例有所差异,并且这些社保费用在批准征地前必须足额预存到位。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年限。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累计补助年限为15年,采取逐年补贴、分期发放的方式。
3、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群体性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要确保自身被顺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核查自身是否完全失去土地。社保保障的触发条件是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如果被征收农户仍有剩余耕地,可能暂时无法被认定为社保覆盖对象,被征收人可以就此与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沟通核实。
第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社保覆盖的书面要求。被征收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征收部门在方案中明确社保保障的方案、标准和参保流程,确保失地农民在收到征地补偿款的同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对于未被及时纳入社保体系或参保补贴迟延的失地农民,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社保费计提和预存情况,必要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社保资金发放不到位的问题。
第四,被征地农民也可以主动申办参保登记。具备灵活就业身份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持户籍和征地证明材料自行到徐水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同时跟进政府补贴入账进度。
结语:土地征收中,群体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保险覆盖以解决“老有所养”为核心目标。社保费用的预存、个人账户补贴和无地认定是操作关键。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关注社保保障条款,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主动配合办理参保登记,对社保保障不到位的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并依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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