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为住宅补偿标准设定了法定底线。然而,当补偿标准与周边同类住宅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距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判断其合理性?

1、“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法定含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标准的参照系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对于一线海景住宅,“类似房地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位于同一地段或相邻地段、用途为住宅、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具备一线海景资源、档次相当。
周边同类房源的市场价格,是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重要参照。若补偿单价仅为周边市场价的50%甚至更低,则构成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涉嫌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例如,长沙市某项目补偿均价1.8万元/㎡,较周边同类历史建筑交易价2.6万元/㎡低约30%,即被认定为存在价值折损。
3、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审查以下因素:
评估方法是否合法。评估机构是否采用市场比较法,是否选取同地段、同类型的可比实例进行修正。若评估机构未采用市场比较法,或选取的可比实例与住宅缺乏可比性,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评估程序是否正当。评估机构是否依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分户评估结果是否依法公示,被征收人是否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复核鉴定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被采信。
补偿决定是否保障救济权利。补偿决定是否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未依法告知的,构成程序违法。
4、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的,被征收人可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若补偿决定已生效但补偿标准确实偏低,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住宅补偿标准低于市价,原则上不合理。公平补偿原则要求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法律为被征收人设定的底线保护。当补偿标准与周边市场价存在显著差距时,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启动复核、鉴定、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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