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用地转用审批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程序,也是保障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征收的核心制度。集体土地拟转为道路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定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划分为:
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工程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决于用地规模和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若不涉及,可由上海市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定程序
项目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的前置环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意见。
用地报批。建设单位持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用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规划选址意见、用地功能分区、占用耕地情况等。
审批与公告。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
占补平衡。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补充耕地方案应当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3、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未履行或存在重大瑕疵,土地征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被征地农民如发现审批程序缺失,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结语:集体土地转为道路用地,必须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从项目预审到用地报批,从占补平衡到公告公示,每一环节都关乎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应当关注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确认是否载明农用地转用批准文号、批准机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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