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早已完工,账目也经双方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矿方随后还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然而,剩余380余万元民工工资款却一拖数年无法兑现。施工方刘先生四处奔走,信访、协商、求助,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一笔白纸黑字确认的欠款,为何到了兑现的时候,突然就“不符”了?

1、工程完工验收,工资款却迟迟不结
2012年6月,刘先生挂靠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某矿业公司矿建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承接了多处核心矿建工程。据刘先生介绍,工程自开工后严格按矿方要求施工,2013年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2016年完成整体结算审计,各项流程均符合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
然而,结算审计完成后,民工工资款并未及时结清。矿方以“当前煤炭形势不好,集团公司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为了保障工人工资足额发放、稳定工人情绪、减轻矿方压力,刘先生无奈之下高息从民间借款180万元垫付了工人工资。他原本指望结算审计完成后能尽快收到工程回款,用以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结清其他开支,没想到民工工资款的兑付,一等就是数年。
2、对账确认欠款,签字盖章一应俱全
2020年9月29日,针对民工工资款长期未结事宜,根据上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安排,刘先生与另一施工队代理人一起专程前往新疆,分别与矿方财务负责人党某进行现场核对账目。经双方逐笔核对、确认无误后,该矿业公司与挂靠资质单位的综掘一区(刘先生施工队)、综掘二区(另一施工队)分别签订了《对账说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对账说明》明确确认:刘先生施工队民工工资欠款余额为463.22万元。对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党某以“留档备查”为由,收回了刘先生提供的所有原始凭证和资料。
3、预付部分款项后,矿方突然反悔
2021年2月5日,为推进欠款支付事宜,挂靠公司(甲方)、刘先生(乙方)、矿方(丙方)三方共同签订《预付协议》。协议约定:矿方账面欠付挂靠公司的民工工资款中,按比例支付刘先生80万元,另一施工队150万元,由丙方挂账后履行支付义务。
矿方支付80万元后,刘先生等待剩余383.22万元到账。然而,矿方突然以“《对账说明》不符”为由,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刘先生多次与矿方沟通协商,均未得到明确回应。
刘先生表示不解:对账时双方逐笔核对、确认无误后才签字盖章,该行为即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更何况对账后矿方又实际支付了80万元——如果不认可欠款,为什么要付款?矿方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付款,导致剩余民工工资款长期拖欠。
4、信访推进停滞,矿方只让“去起诉”
为追回拖欠的民工工资款,刘先生先后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交诉求。后上级公司出具了受理通知书,但仍以“《对账说明》不符”为由拖延应对,在受理期限内未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与付款计划。刘先生提供的录音佐证显示,相关人员多次表示:“刘先生只有走诉讼程序,才能拿到款项,否则无法支付。”
“这几年,我们跑了无数次部门,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刘先生言语中满是疲惫与无助。从2013年工程结束,到2021年协调付款,后续又因矿方“拖延”,回款事宜再度陷入停滞。欠债还钱本是基本契约精神,而矿方及其上级部门的拖延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更让刘先生及其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与精神煎熬。多年来,刘先生为追讨民工工资款奔走,举债累累,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系。
5、相同情况,另一施工队已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与刘先生情况相同的另一施工队(和某施工队),同样因矿方以“《对账说明》不符”为由拒付欠款。和某无奈提起诉讼,经六次艰辛的司法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定其《对账说明》合法有效,并确认《对账说明》所欠民工工资款项金额属实,案件已胜诉终结。该案法院终审判决书可以佐证:矿方以“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不能成立。
刘先生的情况与和某完全一致,只是欠款金额不同。这充分证明,矿方以“《对账说明》不符”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民工工资款,实际上只是一个单方拖延的敷衍借口。
据悉,该矿业公司原为某大型矿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后虽申请破产,但经多次转股,现公司(集团旗下物资供销公司)完全具备相应的付款能力。而其提出的“《对账说明》不符”等说法,因该公司非施工现场见证方,只是股权接收方,账目核对只有刘先生与矿方知情,“对账不符”的说法缺乏充分依据。刘先生及所带民工工资多年讨要未果,也反映出集团及各级部门漠视施工方合法权益、消极拖延的工作态度。
结语:一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欠款,一份已经部分履行的预付协议,一个与胜诉案例完全相同的法律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剩余的380余万元民工工资款依然被一拖再拖。刘先生的要求并不复杂:希望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介入,督促矿方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督促上级集团及供销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确保他与施工工人们的合法劳动所得得到足额兑现,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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