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现状调查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其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的现状调查确认权及异议渠道是否明确,是判断征收程序合法性的关键标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现状调查确认权的法律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与知情
被征收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权,在《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规定中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自然资源厅的标准程序要求,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村组、农户签字确认,并制作调查结果确认名单。
在现状调查环节,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调查过程,对调查人员测量的土地面积、地类认定、地上附着物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如果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调查或更正。被征地农户的签字确认权是保障调查数据准确的核心防线。
2、异议反馈渠道与救济措施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明确,被征地农民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多个批次的征收通告同样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中应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自然资源厅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被征收人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征收部门未依法修正的,可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在老县城区域内,土地历史权属界线模糊,被征地农户在现状调查现场指界阶段就要清楚表明自家承包地块的起止参照点,在底图上圈定位置、无异议时签名,才能够在后期减少权属争议。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要确保现状调查确认权得到落实,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积极主动参与调查确认环节。公告发布后,乡镇会同多部门即将启动进村入户的地籍指界、面积量算及附着物清点工作。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现场参与调查。对调查表中每一栏信息应当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将以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征收人如果对调查结果中的地类认定、面积测量、附着物登记等信息有异议,应当在调查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重新调查或更正。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复核,或在后续的补偿决定诉讼中一并提出。
结语: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的现状调查确认权及异议渠道在法律框架内已有明确保障。征收预公告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的起止时间和工作程序,告知了补偿登记期限和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查确认环节,对调查结果逐项核对,对异议事项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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