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周在南浔古镇頔塘故道边开了一家丝绸店,三层小楼,木雕花窗,门前就是游船码头。二十年前,这里是供销社的仓库,破败不堪,他花光了积蓄买下来,一点点修成现在的模样。店里有他收来的老织机,有他亲手设计的辑里湖丝文创,游客来了,总要进去坐坐,听一段丝商往事。今年春天,征收公告贴到了店门上:经认定,该处建筑侵占河道保护范围,属违章建筑,需限期拆除。老周愣在门口,手里的青团掉在地上:“我这房子,修的时候可是按老照片复原的,怎么就成了违建?当年的青石板、当年的雕花窗,谁给我开过规划许可证?”他望着河对岸即将动工的“江南丝路”元宇宙街区,心里像这青团一样,凉了。
老周的困惑,是历史街区改造中最典型的争议:当“违建”遇上“历史遗存”,认定权在谁手里?复核又该找谁?这需要从法律程序和行政职责两个维度拆解。
首先,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实践中,这一职责通常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承担。老周首先要看通知书上盖的是哪个单位的章——这决定了后续申诉的直接对象。
温州市鹿城区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提供了清晰的参照。在该案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处未按规划许可翻建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这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违建认定的法定主体,对认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认定违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鹿城案例,合法的违建认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向当事人送达《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依法送达决定书。程序违法的认定决定,可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
再次,历史建筑的认定需考虑特殊情形。
南浔古镇的房屋,许多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甚至可追溯至明清时期。对于这类建筑,不能简单地以“无证”一刀切。鹿城案例中,复议机关审查了房屋是否属于“视同合法建筑”的情形——即是否符合《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南浔区若存在类似的地方性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老周可主张适用。
第四,复核的法定路径。
对违建认定不服的,被征收人享有双重救济渠道:一是行政救济,可在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司法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也可直接向征收部门提交异议材料,要求对房屋的历史成因、建造年代等进行重新甄别。
最后,证据准备的要点。
老周应收集:房屋建造年代的证明(如历史航拍图、老照片、村委会证明)、长期经营的证据(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水电费单据)、房屋修缮投入的证据(合同、发票、现场照片)。若房屋在2005年航摄图上已有显示,可作为证明建造年代的重要依据。
结语:老周最终找到了镇上的老档案员,翻出了1998年的航拍图,图上他那座小楼清晰可见。他又跑了几家老店,找到了当年的供销社转让合同。在征收协调会上,他把这些泛黄的纸一张张铺开:“我这房子,98年就在了,那时候还没有《城乡规划法》呢。”工作人员沉默了。最终,经多部门联合甄别,老周的房屋被认定为历史遗留建筑,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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