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违建”遇上“历史遗存”,认定权在谁手里?复核又该找谁?这需要从法律程序和行政职责两个维度拆解。
首先,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实践中,这一职责通常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承担。老周首先要看通知书上盖的是哪个单位的章——这决定了后续申诉的直接对象。
温州市鹿城区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提供了清晰的参照。在该案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处未按规划许可翻建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这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违建认定的法定主体,对认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认定违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合法的违建认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向当事人送达《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依法送达决定书。程序违法的认定决定,可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
再次,历史建筑的认定需考虑特殊情形。
房屋许多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甚至可追溯至明清时期。对于这类建筑,不能简单地以“无证”一刀切。鹿城案例中,复议机关审查了房屋是否属于“视同合法建筑”的情形——即是否符合《某某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第四,复核的法定路径。
对违建认定不服的,被征收人享有双重救济渠道:一是行政救济,可在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司法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也可直接向征收部门提交异议材料,要求对房屋的历史成因、建造年代等进行重新甄别。
最后,证据准备的要点。
应收集:房屋建造年代的证明(如历史航拍图、老照片、村委会证明)、长期经营的证据(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水电费单据)、房屋修缮投入的证据(合同、发票、现场照片)。若房屋在2005年航摄图上已有显示,可作为证明建造年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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