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后,认定“无妨害作证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同一法院的民事再审判决却认定:当事人“虚构委托合同、雇佣、劳务分包、买卖等全部关系”,驳回其全部工程款诉请。工程交付使用近十年,实际垫资施工方不仅拿不到剩余工程款,反被列为被执行人。一份判决,彻底“抹去”了一个人的存在。

1、被判决“抹去”的人
2016年4月,山西太原,晋某银行装修工程启动,总造价五千八百余万元,中标方为上市公司“深圳瑞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但真正在工地上盯着、垫钱、组织施工的是赵某华。周某刚作为赵某华的岳父,受其全权委托在工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赵某华与瑞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原则协议》——借用瑞某资质揽活,自己垫钱、施工、担风险,瑞某收管理费。赵某华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岳父周某刚管理工地。
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纠纷爆发。一审、二审赵某华胜诉。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作出判决,驳回赵某华全部诉请。判决认定:赵某华“虚构委托合同关系、虚构雇佣关系、虚构劳务分包关系、虚构买卖关系”——他这个人、他做的事,都是假的。
可装修工程是真的。银行2016年底开始正常使用至今。钱是真的花出去了。那这一切到底是谁干的?
2、有关机关撤案在先,法院认定在后
2021年11月,太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无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晋某银行曾以“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报案,警方经法定调查后认定——没有造假。
但再审判决无视这一结论,仍以“证据虚假”为由驳回诉请。瑞某公司拿不出周某刚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却主张他是“临时聘用员工”。周某刚的妻子茹某泽在签证单上签字,被说成“周某刚瞒着公司的擅自安排”——可签证单上有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盖章。赵某华一方持有全部资金流水:投标费、保证金、材料款、工人工资,全从周某刚及家人账户支出,瑞某公司未投入一分钱。
同一事实,两个司法机关,截然相反的结论。
3、法庭上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人
再审中,两人的出庭方式存疑。晋某银行项目负责人赵某,在一审、二审、再审第一次开庭中均全程旁听,再审第二次开庭时却成了“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审理。听完整个案子再作证,客观性存疑。
瑞某山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峰,本身就是《项目合作原则协议》的签订方,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却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有律师表示:“如果材料属实,这已不是证据采信尺度问题,而是基本程序规则的突破。”
4、“挂靠”之下的身份陷阱
此案暴露了建筑行业“挂靠”模式的典型风险。大量自然人或小团队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施工。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既可收管理费,又可在诉讼中否认劳动关系、切割责任。
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的权利。但当企业否认、证人证言冲突、程序出现瑕疵时,个人维权成本极高。本案中,法院采信了瑞某公司“临时聘用”的说法,却对赵某华一方提交的户口本、资金流水、公安撤案决定书等不予采信。
5、司法权内部的矛盾,谁来解释?
公安认定“无犯罪事实”,民事判决却以“证据虚假”驳回。民事审判对“证据真伪”的认定标准,能否与公安调查结论直接冲突?司法权内部出现如此矛盾,当事人该相信谁?
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银行正常营业。施工方不仅拿不到工程款,反而因被认定为“非实际施工人”,无法向发包方或挂靠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下游材料商、工人仍在向赵某华、周某刚追讨欠款。有人受益,无人担责。
6、钱,到底拿到没有?
第一阶段,胜诉,钱曾到账。一审、二审赵某华胜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晋某银行支付1685万余元。款项执行到账后,赵某华支付了下游欠款。
第二阶段,再审,一切归零。2023年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全部诉请。剩余1600多万工程款彻底无望。
第三阶段,现状,倒欠债务。不仅没拿到钱,反因被认定为“非实际施工人”,无法主张权利,还被下游继续追债。再审裁判将同一家庭割裂认定,致使债权人在法律上陷入被动。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刚、赵某华均被列为被执行人。
7、八年维权,三个追问
第一问:在公安已认定“无犯罪事实”并撤案的情况下,再审为何仍以“证据虚假”驳回?旁听全程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依据何在?
第二问:公安撤案与民事判决的结论性矛盾,是否值得重新审视?
第三问:司法解释明确“实际施工人”看谁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本案当事人持有全部资金流水、劳务合同、现场签证单,为何被完全架空?
结语:工程交付已近十年(2016年12月至2026年4月),银行使用了十年,八年的诉讼拉锯,五千多万的工程,一个快七十岁老人的积蓄,一份公安的撤案决定书,和一份法院的“虚构”认定。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背离,当程序规则被突破,我们不得不问:法律保护的,到底是真正干活的人,还是那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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