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拖了好几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定论,这下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工人工资都有保障了。”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一家建设集团的法务负责人长舒了一口气。这场历时多年的工程款纠纷,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道法律程序后,终于尘埃落定——项目的代建方需向施工方支付5959.44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工程完工却收不到钱:近六千万欠款成了“心病”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当年,一家建设集团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接了一个产业园区的道路、市政管网、商铺装饰等多个工程项目,签约对象是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而这家投资公司,则是由当地一家城市投资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项目的全部资金都由母公司城投集团提供。
按照合同约定,建设集团按时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从2017年到2019年,这些工程陆续通过了竣工验收。之后,城投集团还专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结算审核,最终确定整个工程总造价约1.14亿元。可钱却没能顺利到手——城投集团仅通过其子公司支付了5399万余元,剩下的5978万多元工程款,迟迟没有下文。
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回忆:“我们曾多次派人去催款,对方要么说资金紧张,要么就推说是子公司的责任,跟他们没关系。”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一度让部分工人的工资发放都成了难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21年,施工方将城投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
核心争议:谁该为这笔工程款买单?
这场官司的核心争议,说白了就是“谁该付钱”。城投集团提出,他们和子公司之间是“委托代建”关系,施工方是和子公司签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钱应该由子公司来付,不该找母公司要。
不仅如此,城投集团还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比如部分道路存在质量问题、工程完工时间逾期、施工方未足额开具发票等,主张应该从工程款里扣除审核成果费、逾期违约金等费用。
但施工方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城投集团参与工程进度款审批、竣工决算、接收发票等一系列文件,证明城投集团虽然没直接签合同,却全程参与了项目管理,是项目的实际受益人和资金掌控者。
三审终定音:责任边界层层厘清
一场工程款纠纷,历经三级法院的审理才最终定音,每一次判决都在逐步理清责任边界,让欠款归属越来越明确。
一审:代建方必须付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子公司的资金完全来自城投集团,城投集团也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并非单纯的“甩手掌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受托人(子公司)因委托人(城投集团)原因对第三人(施工方)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
对于发票问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拿没开发票当理由拒付工程款。2021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城投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5978.6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金额微调,责任不变
一审判决后,城投集团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维持核心判项的基础上对金额做了微调:认定19.21万元的审核成果费可按合同扣除,将欠付工程款总额调整为5959.44万元,同时纠正了部分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但明确城投集团的付款责任不变。
再审:最高院驳回申请,判决生效
城投集团仍不认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核查发现,城投集团对工程款支付有决定权,对项目决算、验收有审批权,还实际接收发票并抵扣税款,完全以发包人身份参与项目,因此认定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再审申请。二审判决至此成为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意义:代建不能成为逃避付款的挡箭牌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对施工企业而言,它提示承接代建类项目时,需注重留存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决策等关键证据,为潜在纠纷留存保障;对建设单位而言,它更是一次明确警示——不能借“合同相对性”逃避应尽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既是履约要求,也是规避法律风险、避免相关人员陷入纠纷的必要前提。
当前,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城投集团需依判决向建设集团支付5959.44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若未按期履行,还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而这笔款项的到位,也将直接用于解决施工方的工人工资发放与供应商欠款问题,助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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