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牌律师为民解忧,经验丰富业务精湛”,锦旗之上,简洁的语句向我们道出了委托人的肺腑之言。锦旗背后,又为我们记录着委托人怎样的维权经历呢?走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我们共同寻找答案。

“陈律,收到你的信息,我们夫妻两人都流泪了,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感谢你感谢你团队!”
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先生在收到二审胜诉判决时潸然落泪,连声道谢。或许只有了解了瞿先生在一审败诉后的绝望、无助、失眠、焦虑,才能更理解瞿先生夫妇这如释重负的眼泪背后的复杂情感。
这是近日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和王天子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求助到陈丽芳律师团队,最终二审成功改判,不仅为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了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范!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这一企业生存的根基,一旦卷入纠纷的漩涡,便如同陷入泥沼,难以自拔,牵一发而动全身,此时企业就急需借助专业力量,才能化险为夷。正如耶林所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本案始于2003年,委托人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某村委会全资单位)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仓库前西侧数亩土地出让给委托人公司,并租赁了周边数亩土地供其使用,用于兴建仓库等生产设施。合同签订后,涉案土地迅速获得了宝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包括《批准新建农用仓库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通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重要文件,公司随即展开了合法的经营活动。
然而,随着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上海某实业公司为了谋求安置补偿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恶意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责令委托人公司腾退返还土地。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一审法院因此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委托人十日内腾退土地。

一审败诉后,瞿先生夫妇作为委托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感无助与焦虑。企业面临倒闭的边缘,他们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上的重压。在绝望之际,他们急中求变,选择了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陈丽芳律师为其代理二审。
陈丽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紧张的案件准备工作中。尽管类案检索结果显示,类似情况下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给非本村个人或组织的合同基本会被法院确认无效,但陈丽芳律师、黎光律师并未放弃。二位律师细致梳理了整个案情,认真准备二审所需的新证据,深入钻研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背景,最终制定出详尽的上诉策略。
在二审过程中,陈丽芳律师据理力争,从立法沿革、政策环境、合同履行情况、村民集体利益未受损等多个角度,充分论证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多次重申,虽然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严格限制,但该限制已被逐步放宽,且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均依托于同期土地政策,并无规避、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同时,委托人公司已支付相应出让金、租赁费用等对价,并依法纳税,相关村民集体利益并未受损。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说服合议庭法官。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合议庭采纳了陈丽芳律师的代理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不宜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并无规避、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已按约履行多年,相关村民集体利益未受损。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委托人公司赢得了宝贵的合法权益,也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个案支持。

本案的胜利不仅是对委托人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定捍卫。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诉讼策略以及不屈不挠地坚持,为当事人赢得了宝贵的胜利。我们深知,每一起案件的胜诉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彰显,同时也充分证明了我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本案的胜利也得益于委托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先生夫妇对在明律所对陈丽芳律师的信任,正是有了这份信任与坚持,我们才能共同走过这段艰难而曲折的维权之路,最终迎来胜利的曙光。
在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时代,企业需要的不仅是发展的智慧与勇气,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与支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愿与广大企业携手共进,共同应对法律风险,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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