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住宅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并对特定情形下的补偿方式作出限制。这一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其法律依据何在?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定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的基本选择权。任何征收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补偿方案中关于货币补偿比例限制的规定,并非对选择权的剥夺,而是对选择方式的引导和规范。
2、货币补偿比例限制的合理性
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住宅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这一规定基于以下考量:
保障居住需求: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需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产权调换更能保障其居住权益。将货币补偿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是避免被征收人因货币补偿不足而陷入居住困境的预防性措施。
防止投机套利:在征收项目中,少数被征收人可能利用货币补偿进行投机。通过比例控制,确保补偿资源优先用于保障实际居住需求。
政策延续性:在多个征收项目中均实行类似政策,体现了补偿方式引导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3、限制选择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补偿方案,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共有权人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这一规定避免因共有人内部分歧导致补偿无法落实,保障了征收工作的整体推进。
抵押权未解除: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且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货币补偿被挪用导致抵押权落空。
4、选择权受限的救济路径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选择权的限制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提交书面意见: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可提交书面意见,说明选择货币补偿的理由,争取调整。
申请听证:如过半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收人可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
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地块征收中,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使并非绝对自由,而是在法定框架内的有序选择。货币补偿比例控制在20%以内,以及对共有权争议、抵押权未解除情形的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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