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确实规定了“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但是你如果没有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农民可就有了暂不搬迁的“正当理由”了!
陈先生在湖南省益阳市某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某水库重大水利工程项目,镇政府与和他反复协商都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结果镇政府就想起来了《条例》第61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就给他作出了《限期搬迁通知单》,要求其限期配合签约并腾房倒房,逾期不履行那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咱农民朋友一定要弄明白一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落实依法应当给予咱农民的补偿利益。而且这个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只是笼统地讲“依据某某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这种模棱两可的话。
那么在陈先生的案件中镇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就忙着“限期搬迁”,王一帆、王威律师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没等法院判呢镇政府就自知理亏自行撤销了限期搬迁通知单。
也就是说,水库工程征地拆迁和一般征地拆迁的程序原理是一样的,不是说因为要建水库重要,你就能随便强制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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