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借贷关系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如果借款人确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仅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无真实还款意愿,以虚构的事由骗取资金,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骗局,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段某甲以“解冻银行卡”“套现股票”“卖房需费用”等虚假理由,向同学李某乙借款246万余元,期间虽陆续还款92万余元,但所还资金实质上是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的“诱饵”,最终造成被害人损失146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案情回顾:虚构借款事由,以“借多还少”维持骗局
段某甲与李某乙系同学关系。2022年8月至12月,段某甲向李某乙借款,编造“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转入资金解冻”“支付宝被封需要资金解封”“股票资金套取需手续费”“卖房子需支付中介费”等理由,并承诺只要李某乙继续转账,之前的借款就能全部还清。李某乙信以为真,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段某甲转账共计246万余元。在此期间,段某甲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收到转账后陆续向李某乙还款92万余元。
2023年1月,李某乙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段某甲偿还本金156万余元及利息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乙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7.2万余元。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段某甲将大量资金转入151张涉及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银行卡,其中147张卡共接收转账244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争议焦点: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犯罪?
段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双方是同学关系,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有生效判决;段某甲具有还款意愿,名下也有房产,并非无偿还能力;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程序违法。
检察机关认为:段某甲虚构借款事由、伪造还款能力,制造持续骗局。其行为模式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借款型诈骗”——以持续虚构的“还款障碍”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于追回前期款项的心理,诱使其不断投入新资金,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其将骗取的资金大量转入涉电诈、网络赌博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挥霍,足以认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法院裁判要点: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段某甲编造“解冻银行卡”“卖房需费用”等理由,并通过微信向李某乙发送虚假的银行卡大额余额截图、现金照片等,营造资金雄厚、还款无忧的假象。这些事由经查均不真实,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2)利用被害人追回损失的心理,诱使继续投入
被害人李某乙在多次出借款项后未能收回,产生疑虑。段某甲利用其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承诺“再转一笔就能全部还清”,使李某乙陷入错误认识,持续转账。这种“借多还少”的模式,实质上是将前期的少量还款作为诱饵,骗取更大额的资金。
(3)资金流向异常,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段某甲将获取的资金大量转入151张涉及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银行卡,其中147张卡的转账金额达244万余元。其个人也背负多项债务,名下房产已被轮候查封,多个债权人存在,实际上资不抵债。其工资基本用于个人挥霍和各种网贷,根本不具备偿还巨额款项的能力。
(4)民事判决不能阻却刑事追究
虽然民间借贷诉讼已有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民事判决只能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段某甲在借款时就已没有真实还款意愿,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二审改判:退赔数额的精准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对段某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定罪量刑部分。但对退赔数额进行了修正:将一审未计入的京东E卡3.6万元及一笔5000元转入款项纳入犯罪金额,同时扣除段某甲已退还的10万元现金中存入李某乙银行卡的5万元,最终确定退赔数额为145万余元。
5、案件警示:借贷型诈骗的识别路径
本案清晰地划定了“民事借贷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的界限。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欠条、是否曾有还款,而在于行为人借款时的真实意图和资金的实际用途。
“借款型诈骗”的典型特征包括:
虚构借款事由:编造银行卡解冻、卖房需手续费等虚假理由;
伪造还款能力:发送虚假大额余额截图、现金照片;
“借多还少”维持骗局:以少量还款为诱饵,骗取更大额资金;
资金用途异常:将借款用于挥霍、偿还其他债务或涉违法犯罪活动;
资不抵债仍持续借款:明知无力偿还,仍不断向他人借款。
对出借人的警示:不要轻信“再转一笔就能全部还清”的话术。当借款人频繁以各种理由要求继续转账,且前期款项迟迟未还时,应当提高警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陷入“追回损失—继续投入—损失扩大”的恶性循环。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穿透“借条”“还款记录”的表象,审查借款时的真实意图、资金流向、借款人财务状况等因素,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纠纷。
结语:一纸借条,92万余元的还款记录,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背后却隐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段某甲以虚构的事由、伪造的还款能力,利用同学间的信任和被害人急于追回损失的心理,累计骗取146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案提醒社会公众:借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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