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确定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方式,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对于戈壁荒漠、高寒干旱等生态脆弱区域,大规模的人工修复不仅成本高昂,还可能对原生环境造成二次破坏。此时,“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司法理念,为生态修复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科学的裁判思路。

1、基本案情:非法占用草场致503亩天然植被完全破坏
2014年5月,某手销售公司取得某地锌矿采矿权许可。2015年5月,该公司与某达服务公司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某达服务公司开采锌矿范围内的非金属矿石,并对生产行为负责。同年6月,某达服务公司与某鑫工程公司签订矿石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某达服务公司对项目合法性负责,某鑫工程公司在指定范围内工作。2015年10月,某鑫工程公司正式开工生产。某达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占用草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放任某鑫工程公司将生产矿渣堆放压埋草原。2019年12月,某达服务公司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
案涉草场位于某地戈壁,当地气候炎热,主要地形为戈壁和石头山,天然草场由抗旱耐碱植物组成,草场附近无常流水源,植被依赖季节性洪水和极少的降雨生长。经鉴定,503亩国有天然草场完全被破坏,草场价值35万余元,被毁坏的草原植被恢复费98万余元。鉴定结论同时指出,因该地自然环境差,被破坏的草场不具备进行人工恢复的条件,应在将被破坏的草场恢复至原地貌后,在有限的人工干预情况下自然恢复。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修复草场、赔偿生态损失等。
2、调解过程与结果:自然恢复为主,异地人工修复为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503亩受损草场的修复方式。鉴定意见明确该区域不具备人工恢复条件,只能采取自然恢复方式。但自然恢复周期漫长,且原始植被被完全破坏,自然恢复能否达到生态功能复原的目标存在不确定性。为弥补自然恢复的不足,法院召集公益诉讼起诉人及各被告进行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压占草场的矿渣,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某手销售公司赔偿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于指定日期前交至法院上缴对应财政;某达服务公司、某鑫工程公司对部分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为实现修复效果,法院在收到修复费用后,协同当地检察机关、林业和草原局,签订资金项目合作协议,选择戈壁旁多民族居住的乡村异地种植505亩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杏树,设立司法修复基地。经执行回访,杏树林长至1米多高,已发挥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3年后开始产果将增加当地村民的经济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并为后续用水等林木管理提供经济支撑,筑牢当地民族团结的生态基础。
3、调解指引: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司法理念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典型范例。法院综合考量受损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坚持以下原则:
“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对于不具备人工修复条件的生态环境,应以自然恢复为主,避免过度人工干预对原生环境造成二次破坏。本案中,戈壁草场因气候干旱、水资源匮乏,人工种植成活率极低,且可能破坏原生植被和土壤结构,因此选择自然恢复为基本路径。
灵活运用异地人工修复弥补生态损失:自然恢复周期长、效果不确定,为弥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法院准许被告以缴纳生态赔偿金的方式,采取异地人工修复措施。通过选择适宜地点种植树木,既能达到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又能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本案中,法院选择的异地修复地点为戈壁旁多民族居住的乡村,种植的杏树兼具生态价值(防风固沙)和经济价值(杏果产出),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双赢。调解方案充分考虑了后续管护成本和林木用水等实际问题,通过杏果收益反哺管理支出,形成可持续的生态修复闭环。
强化执行回访,确保修复效果落到实处:法院在调解书生效后,协同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共同参与修复资金的监督使用和修复项目的实施,定期对修复效果进行回访评估,确保生态环境真正得到恢复。
4、法律意义与实务启示
对司法实践的指引:本案明确了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应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修复方式。对于不具备人工修复条件的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异地人工修复”的方式承担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调解范本。
对侵权人的警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草原、林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一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不仅面临刑事责任,还将承担巨额生态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启示: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各有适用条件和优缺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科学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修复可行性、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最优修复方案。同时,应积极探索“司法修复基地”等创新模式,将修复资金用于设立异地补植复绿区域,确保“破坏一处、修复一片”。
结语: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戈壁草场被完全破坏后,创新性地采用“自然恢复+异地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既遵循了自然规律,又通过异地种植经济林木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一做法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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