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份,作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文件将其他股东的股权据为己有,进而操控公司决策、转移公司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仅构成针对股东个人财产的侵犯,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1、基本案情:从合作经营到伪造股权转让
1993年,被告人王某1与冯某合作做塑料制品生意,王某1负责生产,冯某负责销售。1996年,二人共同受让了某服装厂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全部股份,由王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1月,双方因纠纷不再合作,签订多份协议,约定该服装厂的股份(包括房产、土地)为二人共有,产权各半,王某1仍任法定代表人。
1998年3月,王某1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原属冯某的股份转移到自己及弟弟王某2名下,并进行备案登记。此后,王某1多次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最终使该公司厂房、土地成为其个人控制的资产,并以此抵押贷款,后因无法偿还导致资产被查封。
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1提起公诉。
2、争议焦点:侵占股权后转移公司财产如何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1通过伪造文件侵占冯某的股权,而后利用控制地位处置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1辩称,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侵占股权侵犯的是冯某的个人权益,而非公司财产,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3、法院裁判:侵占股权+侵占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罪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1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追缴返还被害人冯某。
裁判要旨的核心内容如下: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本身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具有财产价值,能够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故应受刑法保护。
单纯侵占股权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他股东股权,主要侵害的是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一般不直接触犯职务侵占罪(该罪要求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
但若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通过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使自己的股份比例增加,进而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再利用合法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利益向自己转移,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应当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
本案的逻辑链条:王某1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侵占冯某的股权;股权结构改变后,王某1获得对公司绝对控制权;进而通过变更公司名称、增加注册资本、转移资产、以公司财产抵押贷款等方式,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股权是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是目的,二者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4、裁判理由的深度解析
股份作为财产性犯罪对象的认定:刑法中的“财物”不限于有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财产性利益。股权作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质上是财产性利益,能够通过转让、质押、继承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因此,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1侵占冯某的股权后,实质上控制了公司,进而将公司资产(厂房、土地等)通过抵押、变相转移等方式占为己有,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而非仅冯某的个人股权。
整体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侵占股权为手段,最终实现侵占公司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整体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不能将侵占股权与后续侵占公司财产割裂看待。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职务侵占行为。
5、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侵占股权+侵占公司财产”双重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裁判规则,为处理类似利用股权操作侵害公司利益案件提供了参考。对于行为人通过伪造文件、虚假诉讼、非法控制股东会等方式改变股权结构,继而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司法机关应穿透审查,认定其整体行为的犯罪性质。
对公司治理的风险提示: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变更登记、印章使用、重大决策等内部管控机制,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变更股权。股东应定期核查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异常及时维权,防止股权被非法侵占。对于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应保留原始协议、会议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发生时查证。
对股东维权的法律建议:若股东发现自身股权被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伪造的协议、工商变更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股权登记。若侵占股权后进一步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可追究行为人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揭示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定性规则——不能将股权侵害与公司财产侵害割裂评价。行为人以侵占股权为手段,以达到控制公司、转移公司财产为目的,其整体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裁判规则既有力打击了以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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