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拖延搬迁”被明令禁止,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置“留守户”时更显得缺乏些耐心。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王威律师在湖南省y市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就在尚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迳行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单》,意图通过切断水电等逼签方式速战速决,迫使当事人从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才导致镇政府未等到法院作出裁判就自行撤销了这份《限期搬迁通知单》呢?限期搬迁行为到底有何严重的纰漏呢?
委托人是湖南省y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于2022年10月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2024年8月,涉案片区被纳入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范围内,委托人的房屋面临搬迁拆除。但经与镇政府反复多次协商,委托人仍无法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时,被告镇政府祭出了《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第56和61条的规定,认定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无故拖延搬迁”,进而准备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路。
2025年10月,镇政府向委托人当面送达《限期搬迁通知单》,限该户在2025年10月xx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倒房,逾期未搬镇政府会将房屋补偿款共计80余万元全部打入该户账户,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颇为蹊跷的是,该份措辞严厉的《限期搬迁通知单》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委托人收到时却已是2025年10月28日!此时离《限期搬迁通知单》中给出的“底线时间”10月20日前已过去了一周多!
即便如此,在委托人收到该份通知单的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来直接拆除了其电表箱,委托人家中被断电……
如此乱糟糟的《限期搬迁通知单》莫非会成为强制拆除房屋的“冲锋号”?委托人对此可是不敢怠慢,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王威律师指导下,向湖南省y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搬迁通知单》。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被诉《限期搬迁通知单》虽名为“限期搬迁”,实际却只是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前配合签约并腾房倒房,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通知单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但随着庭审质证和辩论的推进,被告镇政府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大漏洞——原告始终主张直至2025年10月28日才收到涉案通知单,可被告却无法举证证明其在2025年10月20日前曾向原告合法送达该份通知单!
也就是说,尽管涉案《限期搬迁通知单》上的落款时间是2025年10月11日,但无法证明其在依法送达后给予了原告合理的履行或者权利救济期限,仅此一点就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同时,王一帆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进一步指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补偿安置落实到位。而“落实到位”的标准只能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能是直接打款。
据此,被告所作的《限期搬迁通知单》看似凶悍无比,实则是外强中干经不住检验和推敲。
面对自身出现的巨大疏漏,镇政府不得已在本案审理期间的2026年1月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搬迁通知书>的决定》,以涉案《限期搬迁通知单》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对其予以撤销。
2026年1月26日,湖南省y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湘0922行初307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向陈xx作出的落款为2025年10月11日的《限期搬迁通知单》违法。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