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瞒报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应由村集体收回?镇政府委托的施工单位“误拆”房屋,不应算作镇政府违法强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在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地的案件中,接连赢得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将镇政府的违反法定程序行径彻底暴露无遗。
那么,所谓的“瞒报屋”又是什么新名词呢?是否瞒报影响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定性吗?
委托人郭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村拥有173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其父母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经兄弟姐妹间协商分割所得。村委会亦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此处房屋由郭先生继承所有。
2025年6月,在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当地镇政府将其强制拆除。同年7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却给出了堪称“新颖”的答辩意见,称郭先生作为其母亲的三儿子,已在村内享有一套宅基地院落及房屋。此处房屋作为其母亲郭女士的房屋属于“瞒报屋”,原告对其不享有权利,应由村集体收回。
简言之,镇政府认为涉案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那么郭先生就缺乏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权利依据。
同时,被告还辩称涉案房屋系由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周边房屋时“误拆”的,该处房屋并非被告拆除。
陈丽芳律师在庭审质证和辩论中指出,原告提交的《房屋分割协议书》及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等足以证明郭先生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涉案173号房屋享有权利。
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是否属于“瞒报屋”,均不影响郭先生对其的合法所有。何况在继承的情况下,“一户多宅”实属正常,不存在“瞒报”一说,法律上也并无此概念。
被告镇政府承认系其委托的施工单位“误拆”了涉案房屋,那么该拆除行为依法只能由镇政府担责。所谓的“误拆”,就是事实上“违法强拆”的一种,恰恰表明被告已经承认了自己的违法拆除房屋行为。
2026年1月6日,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浙108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5年6月强制拆除原告173号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同日,同样由陈丽芳律师代理的镇政府强制拆除陶先生300余平方米房屋一案,也赢得了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
陈丽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一户多宅”情形下的“多宅”绝非违建,也绝不会毫无权利和价值。通常而言,其区别在于不能重复享受人员安置面积,但房屋本身的重置价值应当得到补偿,是绝对不容肆意强制拆除或者收回的。
本案中镇政府的答辩理由恰好给咱农民朋友们上了一次法治课,也让大家见识了征拆领域的艰险和复杂。不挑出咱点儿毛病来誓不罢休,那么我们也得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组织起有效的法律“反击”来,才能在博弈中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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