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享有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当承包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时,该放弃行为的效力边界如何界定?若放弃行为仅限于部分工程且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是否应认定有效?此外,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法院应如何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实质损害其权益?抵押权行使期间是否随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延续?

1、案情回溯:反担保抵押、优先受偿权放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涉及三方主体: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某置业公司以其在建工程提供反担保抵押;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因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对全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前,建设公司曾向担保公司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承诺在担保公司债权清偿前,放弃对特定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公司认为,生效判决确认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其抵押权,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生效判决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判项,并确认其抵押权优先受偿。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争议焦点一: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合法权益。但承包人能否通过协议放弃该权利?放弃的效力边界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可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两项核心条件:
(1)放弃范围特定化,不得针对全部工程笼统放弃。
本案中,建设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仅针对置业公司抵押给担保公司的108套房产(约占总工程面积的4.5%),而非全部工程。该放弃行为具有明确的范围限定,属于部分放弃。建设公司仍对剩余95.5%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足以保障其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2)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因放弃范围较小,建设公司的整体清偿能力未受实质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有充分保障,故放弃行为不违反前述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生效判决的合法性问题:生效判决确认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整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否定建设公司针对抵押房产的部分放弃行为。在执行程序中,担保公司的抵押权针对特定抵押房产,与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互不冲突,生效判决判项并无错误。因此,担保公司以生效判决损害其抵押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缺乏事实基础。
3、争议焦点二:担保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行使期间?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行使期间依附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本案中,担保公司的主债权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行使期间是否届满?
法院裁判观点:
(1)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认定:担保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追偿权,同年6月提起诉讼导致时效中断;2017年12月调解书生效后,其又分别于2018年4月、2020年3月申请执行,时效持续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自诉讼程序终结或执行申请时重新计算。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届满,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仍在法定保护期间内。
(3)一审判决结果维持:虽然担保公司的抵押权未超过行使期间,但因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撤销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结果正确,故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边界
本案明确,承包人可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放弃范围特定化(不得针对全部工程);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剩余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足以保障工程款清偿)。该规则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坚守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立法初衷,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
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时,应明确放弃的范围(特定房产或特定金额),避免笼统放弃;同时应评估放弃行为是否会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防止放弃因损害工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对抵押权人:在接受放弃声明时,应核查放弃范围的合理性,并关注承包人剩余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足以覆盖工程款,以降低放弃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核心:生效裁判是否实质损害案外人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立需满足“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特定房产抵押权互不冲突,未实质损害其权益。该认定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边界,避免案外人滥用该程序否定生效裁判效力。
实务建议:
对于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前,应严格评估生效裁判是否确实错误且自身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损害,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对于债权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或参与执行分配,而非依赖撤销之诉解决权利冲突。
(3)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动态保护逻辑
抵押权行使期间依附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因起诉、申请执行等行为中断的,抵押权行使期间亦随之时效中断。本案明确了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动态保护逻辑,避免抵押权人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
实务建议:
对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应通过起诉、申请执行、发送催收函等方式持续中断时效,保留中断证据,确保抵押权始终受法律保护。
对于债务人:应关注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节点,及时主张时效抗辩。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协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为法定优先权,但承包人可通过明确约定放弃特定范围内的顺位优先权。在权利冲突时,法院应根据放弃范围、权利行使条件等因素,平衡承包人、抵押权人及建筑工人的利益。
结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典型难题。本案通过厘清优先受偿权部分放弃的效力、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动态计算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为各方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无论是承包人、抵押权人还是案外第三人,都应当在权利行使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重证据留存,善用法律工具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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