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拥有公安厅授予的A级爆破资质、在爆破行业经营近二十年的老牌民爆企业,因一次口头约定的“合伙”,竟在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对方拿走了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此后,约定的合伙公司从未注册,企业资质却被用于填补一家空壳公司的技术短板,使其顺利升级为合法运营状态并承接巨额爆破工程。而资质被占用的原企业,因丧失核心资质被迫注销,创始人年逾七旬,十余年间向多个部门反映,却始终未得到明朗答复。
这起发生在河南某地的民爆企业纠纷,不仅牵涉到“骗取资质”的民事侵权,更暴露出爆破行业资质监管、行政审批核查以及信访反馈机制中的诸多漏洞。

1、信任之下的“合伙”邀约:资质证件被悄然挪用
河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神某公司”)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爆炸技术开发中心,2003年获评A级爆破资质,在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2012年6月,公安部印发爆破作业“两个标准”,要求各级爆破公司需具备合格的炸药仓库。政策调整后,当地某民爆器材公司辉县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主动找到神某公司,以“提供合规炸药库”“合伙成立新公司”“盈利平分”“共享工程资源”等条件为诱饵,邀约“合伙”。
基于信任,神某公司创始人刘先生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2年11月,宋某以“办理合伙公司手续”为由,催促刘先生将5名高、中、初级爆破工程师证件及4名安爆员证件交由其使用。然而,宋某并未将这些证件用于办理双方约定的合伙公司,而是擅自挪作他用——填补其名下某科爆破公司(自2008年成立、长期无合法技术人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空壳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缺口。此后,双方约定的“合伙”始终未能推进,宋某方与刘先生终止沟通,约定的合伙公司从未办理注册登记。
2、资质被占用,原企业被迫注销,空壳公司借此腾飞
在取得神某公司的技术人员证件后,宋某立即将资质用于某科爆破公司的“挂靠”经营。原本不具备合法技术人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空壳公司,借此填补了资质短板,开始承接地方爆破工程。据反映,在取得资质的2012年至2013年期间,某科爆破公司对外虚假宣传,称已与神某公司达成“合伙”,并以此开展业务。2013年12月31日,某科爆破公司依靠“骗取的”技术人员证件等材料,成功完成资质升级,转为合法运营状态。
而此时,刘先生才意识到,宋某起初提出的“合伙”实为骗取资质、使其空壳公司“合规经营”的幌子。最初的承诺成为一张彻底的“空头支票”。神力公司因失去核心的A级爆破资质(证件被占用无法收回),于2013年被迫注销,经营权益丧失。而某科爆破公司则借助骗取的资质,在2012年底至2018年期间,年营业额达数千万元,累计经营规模达数亿元,宋某借此积累巨额财富,并得以新建炸药库。
3、伪造手续、逃避监管,违规经营何以持续多年?
经某力公司后续维权核查,所有宋某以刘先生名义签署的爆炸物品审批相关手续,均涉嫌伪造。手续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均为无关人员号码,而相关审批部门未开展实质性核查,致使该类涉嫌造假行为长期存在。某科爆破公司通过伪造方式,长期违规开展爆破经营活动。此外,相关举报还称该公司存在“逃避税务稽查”“篡改营业账目”等行为,部分营业存根已提交至当地税务部门,但后续核查结果仍待反馈。
刘先生十余年来持续向公安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反映,但相关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更令人困惑的是,刘先生此后发现宋某方涉嫌伪造了一份“2012年吸收神某爆破公司”的《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签名非刘先生本人,且未加盖公章、无落款日期,法律效力存疑。刘先生认为,该文件实质上是为此前的“资质利用”行为寻求“合理化”借口。在与地方信访部门反映时,其合理维权却被定性为“闹访”,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失。
4、监管缺位与维权梗阻:制度性追问
本案中,一个核心问题是:爆破行业资质审批与日常监管是否存在形式核查的漏洞?按照相关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申请和升级,必须核查技术人员证件的真实性、劳动关系及实际在岗情况。如果某科爆破公司在2013年升级时,审批部门能够实地核查技术人员是否为该公司真实员工、是否实际参与作业,或许能够发现证件来源的异常。但事实上,神某公司的技术人员从未与某科爆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却成为其资质升级的“敲门砖”。
其次,信访与举报机制为何未能有效回应?刘先生十余年间多次向公安、税务、信访等部门反映,但始终未得到明朗答复。部分举报被以“闹访”定性,企业创始人不仅未能追回损失,反而承受了名誉损害。这种“程序空转”式的反馈,不仅消耗了维权者的信心,也使得违法经营行为得以持续多年。
最后,刑事追责是否缺位?根据相关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伪造审批文件、逃避税款等行为,可能涉及合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逃税等刑事犯罪。然而,截至目前,尚未有信息表明相关部门对宋某及某科爆破公司启动刑事立案调查。
5、创始人的诉求:还企业一个公道
七旬的刘先生仍在持续反映问题。他提出几项核心诉求:一是请求上级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核查涉嫌违法侵占资质使用、违法经营及监管等相关问题;二是对某科爆破公司被举报的违规经营行为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若查实确有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三是要求依照双方实际“合伙”约定,补偿应得的分红,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四是维护民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安全秩序。
结语:一家经营近二十年的A级爆破资质企业,因信任对方口头承诺的“合伙”,将技术人员证件交出,最终资质被挪用、企业被迫注销,创始人年逾七旬仍奔走在维权路上。这起事件中,不仅有个别企业经营者背信弃义的民事侵权,更暴露出爆破行业资质审批的形式化核查、信访举报机制的实质回应缺失以及跨部门监管的协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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