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确认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非讼程序,其高效、快捷的特点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了便利。然而,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将其“合法化”,从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这样的司法确认裁定是否能够被撤销?利害关系人(如其他债权人)在发现权益受损后,还能否寻求救济?

1、基本案情:恶意串通骗取调解协议并被司法确认
2018年1月,周某成以某煤业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请调解。在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某煤业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周某成工资本金、经济补偿金、利息合计68.5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随后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效力。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2021年,检察机关以李某寿(某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周某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某煤业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三人犯虚假诉讼罪,并判处相应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2022年4月,利害关系人李某云作为某煤业公司的债权人,以民事裁定确认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销该民事裁定。
2、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基于虚假事实、恶意串通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作出的司法确认裁定是否应当撤销?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周某成与某煤业公司之间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基于李某寿、苟某、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达成的,不具有合法性。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相关事实并对三人以虚假诉讼罪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予以司法确认。第二,李某寿、苟某、周某成通过虚假调解虚增某煤业公司债务,将导致某煤业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直接损害了作为该公司债权人的李某云的合法权益。若不撤销确认裁定,将有损司法公正,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了原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
3、裁判要旨解析:虚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的撤销规则
(1)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确认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当虚假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合法化”后,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3)刑事判决对民事裁定的影响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某寿、苟某、周某成犯虚假诉讼罪,确认了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行为。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民事裁定撤销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可以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径行认定调解协议的虚假性质,从而撤销原确认裁定。
(4)撤销裁定的法律效果
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后,该调解协议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原执行案件(如有)应当恢复执行或另行处理。同时,因虚假诉讼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4、实务启示
对当事人的启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否则不仅会被撤销,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虚假调解协议、虚增债务的方式转移资产、降低偿债能力,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对法院的启示:
在审查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审慎处理。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调解情形的,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或者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利害关系人撤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可以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等证据作出认定。
对律师的警示:代理司法确认案件时,必须要审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不得参与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可能面临行业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结语:司法确认制度的高效性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对于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必须“亮起红灯”,坚决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销。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三点:一是司法机关对虚假调解协议“零容忍”;二是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渠道畅通;三是刑事判决的认定可以作为撤销民事裁定的直接依据。这一规则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保障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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