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涉及2000多万元的锂电池采购合同纠纷,在历经一审、再审申请后,当事企业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多处不当,导致其数百万元定金及材料预付款无法追回,此外还有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被驳回。
2021年,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与安徽宣城一家新能源公司订立10批18650锂电池采购合同,总价值2000多万元,支付定金及材料预付款700多万元。后供货方既不发货也不退款。企业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返还700余万元,但未支持贷款利息、可得利益损失等关键诉求,且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企业反映,一审中存在关键证据丢失、对贷款利息不予确认、对刑事犯罪线索未移送等问题;二审及再审程序中亦存在对事实认定错误、对当事人举证权利保障不足等情形。

1、合同订立与履行:订货后不发货,定金预付款未退
2021年8月至9月,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订立10批18650锂电池采购合同,总价值2000多万元。该公司支付定金及材料预付款700多万元。此后,天时公司既不发货,也不退还已付款项。该公司多次交涉无果,于2024年4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经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返还700余万元并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反映至今仍未收到货物,也未拿回退款。
2、一审程序与实体问题:证据丢失、利息未认、刑事线索被无视
当事企业指出,区法院判决存在多处问题:
其一,判决未确认贷款利息损失。法院虽在判决书中认定“对领某公司和王某玲贷款支付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在判决主文中未对贷款利息予以确认。当事企业为履行合同向银行贷款,因天时公司违约导致贷款占用期间产生利息,该损失应属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其二,关键证据缺失且未予补充。一审中,该公司提交了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以证实贷款用于从其他公司调货以履行外商合同。但判决书未全面采纳,且法院未依职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更严重的是,立案庭法官丢失了该公司的关键证据光盘,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明。
其三,对违约事实认定片面。判决书称天某公司与领某公司达成方案后被外商否定,但当事企业认为,所有方案以外商意见为准,双方仅初步达成意向,天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并未用于购买材料,而是将款项挪至关联的空壳公司及法人个人账户。聊天记录中潘某辉的退款承诺也未能履行。
3、再审申请被驳回:可得利益损失未支持、混淆合同时间、刑事犯罪线索未移送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中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决定书。当事企业指出以下问题:
第一,协商解除合同的效力存疑。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只是已签订书面合同的6份合同,且潘某辉并未履行退款责任,该协商协议应属无效。再审裁定未予充分考虑。
第二,可得利益损失未被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判决未支持该公司因天某公司违约导致无法履行外商合同而损失的预期利润。
第三,混淆合同时间,不符合贸易惯例。当事企业指出,与天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8月4日、23日、24日及9月2日、16日、22日,而与外商订立另外4批合同的时间为9月12日至15日。当事企业须先与天某公司确认产品规格、出货要求后,方能与外方签订合同,这是正常的贸易流程。再审裁定未能正确理解这一交易习惯。
第四,法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企业反映,天时公司法人潘某辉未实缴注册资本,且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应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中院及资产管理员均认可天时公司及潘某辉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及注册资本未实缴和抽逃资金的行为,但再审裁定未予回应。
4、程序保障问题:举证权利受限、对方陈述时间充裕
当事企业还反映,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以“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不懂审判流程”为由,打断其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企业提出的潘某辉未实缴注册资本应承担连带责任、涉嫌合同诈骗及挪用资金应移送公安等请求,法官未予回应;而对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却获得充足时间陈述。当事企业认为,这违反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5、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企业提出四项诉求:
第一,撤销区法院及市中院的错误判决,依法重新审理。
第二,退赃退赔,追回该公司因此遭受的110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已付款项、贷款利息、可得利益损失等)。
第三,恳请公安机关对天某公司及法人潘某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及挪用资金罪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对相关部门涉嫌滥用职权、不作为及乱作为的行为予以问责,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结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从2000多万元的合同标的,到700多万元预付款被长期占用,从贷款利息、可得利益损失未得到支持,到刑事犯罪线索被长期搁置,当事企业反映的问题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多个层面。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平等保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正的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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