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是,这里的“参照合同约定”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涵盖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如付款节点、支付比例、质保金扣留等)?

1、典型案例引入
在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后因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分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及承包人则主张,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设置有特定条件(例如以业主付款为前提、分期支付等),既然合同无效,这些支付条件也应一并参照适用,分包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主张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指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并不包括支付条件。换言之,合同虽可参照用于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单价、总价、取费标准等),但其中关于付款时间、付款前提等支付条件的约定,因合同整体无效而不再具有拘束力。承包人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而不必受原合同中那些对其不利的支付条件的限制。
2、裁判规则解析
上述案例确立了一项重要的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限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与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
(1)法理基础: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
根据原《合同法》第58条(现《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承包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工程实体中,无法适用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因此,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工程价值的款项。
那么,如何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最公平合理的办法,就是参照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计价方法。因为合同虽然因资质等问题被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计算约定,通常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且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采用该约定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既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也能避免不当得利。然而,支付条件(如“业主支付后再付”“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等)则属于合同履行层面的安排,合同无效后,履行条款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不能再以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折价补偿款。
(2)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立场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不包括支付条件。”这一表述澄清了长期以来的实务争议。支付条件本质上是合同当事人对付款义务附加的期限或前提,合同无效后,该条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合理期限内支付折价补偿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
3、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原《合同法》第58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793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并有所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93条将原司法解释中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一表述更准确地体现了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性质,同时也进一步印证了“参照”的重点在于价款数额的确定,而非支付条件。
4、实务影响与操作建议
对承包人的影响:对于承包人而言,这一裁判规则是重大利好。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招标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总价、定额标准等主张工程款,而且无需受制于合同中那些可能对其不利的支付条件(如长达数年的分期付款、以发包人收到业主付款为前提等)。承包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一次性或合理期限内支付折价补偿款,并有权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不能再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也不能援引原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条款作为抗辩。但发包人仍然可以就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承包人主张损害赔偿,例如因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发包人另行招标产生的额外费用等。不过,损害赔偿与工程款折价补偿是两项独立的请求权,发包人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完全拒付工程款。
诉讼建议:
承包人诉讼策略:在起诉时,应明确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同时主张原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因合同无效而不应适用,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发包人防御策略:发包人可以抗辩工程款应当扣除因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或者主张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应在折价补偿款中扣减。但不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上,该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被支持。
证据准备:无论哪一方,都应重点收集与工程计价有关的证据,如合同中的单价约定、工程量清单、签证文件、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明等。支付条件相关的条款(如“背靠背”条款、质保金条款等)可以提交,但需注意法院可能认定其无效。
结语: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极为常见的场景。《施工合同解释》及《民法典》第793条确立的“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规则,平衡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参照”的范围限于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括支付条件,这一立场既符合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法理,也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包人利用无效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恶意拖延付款。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这一规则至关重要:在起草合同条款时,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无效而丧失对支付条件的控制;在争议发生后,则应准确区分“计价条款”与“支付条款”,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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