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建设单位)能否像普通承揽合同那样“随时”解除合同?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一方面,《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其投资巨大、涉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性毁约,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还可能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雪上加霜。

1、基本案情: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拒绝退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限期退出场地。B公司则认为A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2、争议焦点: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08条,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民法典》第787条赋予定作人(发包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如果定作人拒绝继续履行,强行要求双方维持合同关系也不切实际。
否定说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理由有三:一是《民法典》已就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解除权作出专门规定(如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体系上排除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二是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允许发包人随意解除反而会造成更大浪费;三是建筑市场承包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再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权将加剧双方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3、最高法法官会议意见: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法官会议采纳否定说,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4、为何发包人不能任意解除?——三个层面的深度解析
(1)体系解释:法律已有专门规定,无须“绕道”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806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解除权的特别规定。既然法律已经对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作出规定(如转包、违法分包),就说明发包人只能在法定情形下行使解除权,而不能随时、无理由地解除合同。因此,适用《民法典》第808条(准用承揽合同规定)的前提是“本章没有规定”,而本章对发包人解除权已有规定,无需再援引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条款。
(2)制度目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本意不适用于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787条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保护定作人利益,避免定作人在不再需要承揽成果时被迫接受;二是防止资源浪费,使定作人及时止损。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桥梁、道路等大型工程项目,投资动辄数亿,施工周期长达数年。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叫停,已经建成的部分可能无法再利用(难以转卖),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这与避免浪费的立法目的恰恰背道而驰。同时,建设工程涉及材料供应商、农民工、购房人等多方利益,一旦中途停建,影响面极广。
(3)现实考量:维护建筑市场公平,防止“强者通吃”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发包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承包人为了中标,往往不得不接受垫资施工、延期付款等苛刻条件。如果还允许发包人随意解除合同,承包人前期投入的设备、人力、材料成本将血本无归。这样一来,承包人为了自保,可能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最终危害工程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限制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的必要举措。
5、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合法途径
虽然发包人不能任意解除施工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等情形,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806条的特殊法定解除: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承包人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如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6、实务启示
对于发包人(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审慎选择承包人,合同履行中若确需解约,必须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并提供充分证据,避免随意“撕票”被判违约。
对于承包人(施工企业):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通知解除合同,可以拒绝接受,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已被实际解除,可要求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已完工工程款、设备租赁费、材料费、人员工资、可得利益损失等。
对于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得以“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为由支持发包人的无理请求,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建筑市场的稳定。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想解就解”的儿戏。会议明确否定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既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建设工程特殊性的尊重,更是对建筑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不能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叫停”;承包人则要敢于对违法解约说“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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