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常设置“背靠背”条款,约定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分包人付款。这类条款将发包人付款风险转嫁给分包人。但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工程款债权需通过集中申报、按比例清偿时,“背靠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还能成就?分包人能否绕过破产程序,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案件基本事实
某电力设计院公司(总承包人)承建了某光电公司(发包人)的100MW光伏电站工程,并将部分安装工作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分包人)。双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中,仅《基础和组件支架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总包方收到业主方全部总承包工程款后,再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因业主方原因,工程仅完成57.6MW即停工,剩余工程由业主自行完成。总包方累计已向分包人支付7300万元,但仍欠付约3586万元。诉讼期间,总包方申请发包人破产,案涉工程款尚未申报债权。
2、争议焦点:背靠背条款的付款条件是否还能成就?
一审认为,该背靠背条款因合同履行发生变更已不可能履行,理由有二:一是原约定“支付所有总承包款7500万元”的前提(完成100MW工程)已无法实现;二是发包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案涉工程款尚未申报债权,发包人不可能在本案中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此外,总包方在付款时并未区分款项对应哪份合同,剩余欠付款项不能全部依据背靠背条款确定支付条件。一审判决总包方支付欠款及利息。
总包方上诉,主张背靠背条款条件未成就,不应付款。
二审认为:案涉各方确认分包人完成了57.6MW安装,原定完成100MW的前提条件已发生变化,各方未就变化后的付款达成协议。总包方在付款时未区分款项对应的具体合同,且发包人已进入破产程序,背靠背条款不可能再履行。一审认定背靠背条款不再具备履行条件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旨的法律解析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附条件”与“附期限”两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如果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可能发生,则该条件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发包人破产使得“收到业主方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无法实现,总包方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付。
“不可能履行”的认定情形:本案给出了两种典型情形: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案涉工程款未申报债权,破产程序专属管辖、集中分配的特性导致在总包与分包的诉讼中无法处理发包人欠款,背靠背条款因此无法履行。
总包方与分包人签订多份合同,仅其中一份有背靠背条款,且总包方在付款时未区分款项对应关系,导致无法单独适用背靠背条款。
4、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1)对总承包人的建议
及时申报债权: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总承包人应第一时间申报工程款债权。否则,不仅背靠背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法履行,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从而直接判令向分包人付款。
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积极向发包人催款,保留书面凭证,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义务。
付款时区分合同对应关系:若同时与同一分包人签订多份合同,付款时最好明确备注对应哪一份合同,避免因混同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法适用。
(2)对分包人的建议
密切关注发包人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发包人出现经营异常、进入破产程序等,应及时固定证据。
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在发包人破产等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依法直接起诉总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并保留催告记录。
结语:背靠背条款是总承包人转移支付风险的常见手段,但并非“万能盾牌”。当发包人破产等情形导致条件不可能成就时,法院将突破条款约定,直接判令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应当充分认识该裁判规则,提前做好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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