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陈丽芳律师、黎光律师代理的刘先生诉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律师在检察监督阶段代理后,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申请意见并提请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提审了本案,并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明确当事人2009年以前建设的无证房屋应当比照有证房进行赔偿,并支持了赔偿过渡费、贷款利率利息等各项损失,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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