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 张作元律师代理的李某某与永清县曹家务乡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纠纷再审案件,原一、二审法院均以强制清理行为系由某某项目部组织人员实施而非曹家务乡政府为由先后驳回李某某起诉、上诉。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经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2025)冀行再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以曹家务乡政府未实际实施清表行为非适格被告为由驳回李某某起诉 系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3行初44号行政裁定书;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行终208号行政裁定书;三、本案指令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