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和焦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如果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个法定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侵犯商业秘密不同于侵犯有形财产,其损失往往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利润的丧失或侵权人获取的非法利益。

1、基本案情
珠海某公司是一家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被告人余某某(原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原销售总监)、李某(原产品部经理)、肖某(原产品销售经理)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经营信息。四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负有保密义务。
2011年1月,余某与江西商人黄某共同成立江西某公司及中山某公司,生产并销售打印机硒鼓等耗材产品,同时设立香港、美国、欧洲等销售公司。余某等四人窃取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以此制定竞争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明显低于珠海某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珠海某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产品,给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3、法院裁判理由
(1)关于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还包括了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这些信息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些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已经为公司积累了稳定的客户,使产品占领了一定市场份额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同时,珠海某公司与四名被告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均以系统化编码形式出现,未掌握编码的人即使拿到资料也无法解读具体内容,表明珠海某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客户名单、价格体系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
一审中,被害单位的损失经鉴定为数百万元。二审期间,因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能提交原始财务会计账册,导致无法计算侵权获利金额。法院认为,侵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非法获利数额的,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计算。本案中,被告单位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低价销售相同产品,恶意抢夺了原属于珠海某公司的客户,珠海某公司因此丧失了交易机会。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珠海某公司74个型号产品均有营利,可以据此认定珠海某公司预期利润的减少。鉴定意见中的平均毛利润率是扣除成本后的实际利润率,因此,以侵权人销售与权利人相同型号产品的数量乘以权利人相应型号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认定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并无不当。
4、裁判要旨解析
(1)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具有秘密性,不是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本案中的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是一般公开信息无法获得的。
具有商业价值: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本案的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为珠海某公司稳定了客户、占领了市场份额。
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手段。本案中,珠海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以编码形式管理客户信息,未掌握编码者无法解读。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无形财产权,其损失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因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在被告单位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的情况下,法院以“侵权人销售量×权利人单位产品平均毛利润率”计算权利人预期利润损失,是合法且合理的。
5、法律意义与启示
对企业的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对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采取加密、分级授权等保密措施。定期进行商业秘密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对司法实践的指引:认定商业秘密时应综合考量信息的秘密性、经济价值和保密措施,不能仅以信息具有公知性为由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在计算损失时,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资料,可以依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意见,以权利人预期利润损失作为认定依据。
结语: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不能仅因信息包含公知内容就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关键在于其整体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不限于实际财产减少,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同样应当计入损失。这一裁判规则,既严惩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为企业保护自身经营信息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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