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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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原股东不再承担出资义务。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了两种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当公司已濒临破产、具备破产原因时,原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还能独善其身? 1、案情简介 亚某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微某公司全资认缴,出资期限为2045年8月。2016年,法院判决亚某公司向兴某公司支付货款94万余元。因亚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后兴某公司申请亚某公司破…
导读: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常设置“背靠背”条款,约定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分包人付款。这类条款将发包人付款风险转嫁给分包人。但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工程款债权需通过集中申报、按比例清偿时,“背靠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还能成就?分包人能否绕过破产程序,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案件基本事实 某电力设计院公司(总承包人)承建了某光电公司(发包人)的100MW光伏电站工程,并将部分安装工作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分包人)。双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中,仅《基础和组件支架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总包方收到业主方全部总承包工程款后,再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导读: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地方政府常以土地、税收、审批等优惠条件吸引投资,其中不乏“五年内不重复引进同类项目”的排他性承诺,以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变相减免措施。然而,这些看似“双赢”的约定,往往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1、案情简介 2009年,某物流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取仓储物流用地;开发区管委会承诺“五年内不重复引进、建设同类型物流中心”,并协助办理码头过户、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县政府另出具《承诺书》,对优惠政策落实予以背书。 后因相关手续未能办理,物流公司于2015年提起…
导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后,认定“无妨害作证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同一法院的民事再审判决却认定:当事人“虚构委托合同、雇佣、劳务分包、买卖等全部关系”,驳回其全部工程款诉请。工程交付使用近十年,实际垫资施工方不仅拿不到剩余工程款,反被列为被执行人。一份判决,彻底“抹去”了一个人的存在。 1、被判决“抹去”的人 2016年4月,山西太原,晋某银行装修工程启动,总造价五千八百余万元,中标方为上市公司“深圳瑞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但真正在工地上盯着、垫钱、组织施工的是赵某华。周某刚作为赵某华的岳父,受其全权委托在工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赵某华与瑞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原则协议》——借用瑞某资质揽活…
导读:海南商人许某阳与开发公司签订《项目渠道服务合同》,每月支付5万元承包费,自行承担运营成本,为楼盘提供销售渠道服务。定罪的关键书证经查实系伪造。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对伪造事实避而不谈,将商业合作定性为“帮助指导营销”,依约收取的38万余元服务费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此案折射出司法认定对投资者信心的深层影响。 1、事实矛盾:有合同、付承包费,法院却说是“义务帮忙” 2020年,海南商人许某阳来辽宁投资,以其实际控制的贝某壳(沈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圣某济公司签订《项目渠道服务合同》,约定为“岐某书苑”楼盘提供销售渠道服务,享有收取服务费等权利。许某阳每月向开发公司…
导读:一份白纸黑字的装修合同,明确要求使用“金立”牌瓷砖。村委会擅自更换品牌后,双方协商以1万元作为违约赔偿,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然而,这笔钱没有留下签字画押的收条。一个月内,62岁的农民郭某林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定他以信访为手段“强拿硬要”1万元。政府违约在先,主动转账赔偿,事后却反悔定性为犯罪;判决生效后,政府又书面同意“不再退赔”。一纸合同、一次转账、一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将一个农民送入监狱。 1、一次违约:合同写“金立”砖,政府用了别的 2020年夏季,暴雨导致郭某林屋后山体滑坡,房屋受损。他多次向政府反映。为化解矛盾,村委会先后修建挡土墙,并于2021年12月…
导读:一家民营企业,在地方协调下筹措1.8亿元资金,为停滞多年的城改项目垫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得以推进,矛盾逐步化解。然而,企业自身的资金迟迟未能回笼,近亿元被长期占用。更令人困惑的是,企业持有法院终审判决,却在试图接管项目时被挡在门外。这起案件折射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纾困过程中,几个值得深思的合同与执行问题。 1、协调推动,企业响应 晋城市城改项目E地块,因原开发方汇某地产全资子公司佰某公司资金链断裂,长期停滞,相关方利益受损。在此背景下,城区及西某庄街道协调引入新的主体接续。 2023年7月,仁某里公司紧急成立。同月28日,仁某里公司与佰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约定由仁某里公司全权托管佰某公司…
导读:一家拥有30年特许经营权、总资产1.5亿元的科技民企,在仅提前两个月的“临时接管”后,资产被低价处置,一家实缴资本仅20万元的政府关联公司以7703万元获得其核心资产。从招商引资到非法接管,从超标的查封到虚假债务,从刑事立案到司法救济受阻,这起案件完整呈现了“先接管、再处置、后追责”的操作链条,值得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1、从招商引资到“临时接管”:十二年经营毁于一旦 2014年,该企业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签订30年特许经营协议,取得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企业实缴资本6100万元,总资产1.5亿元,拥有19项专利,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累计313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4年5…
导读:地方政府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以会议纪要、优惠政策文件等形式向投资者作出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规费免征等承诺。当这些承诺因领导换届、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兑现时,投资者能否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支付欠付的优惠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公报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因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投资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承诺按总投资80%的额度给予规费减免等优惠。项目建成后,双方就优惠政策兑现数额产生争议,投资者起诉要求政府支付欠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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