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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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该找哪个部门?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是乡镇街道呢?这一原本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因前些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下放镇街”而搞得有些许模糊,亟待重新明确。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在河北省L市代理的案件中,当事村民向镇政府申请查处,却完全得不到任何书面答复,申请复议时被区政府告知此事不归镇里管了。 那么,土地违法查处到底该归谁管呢?镇政府不负责查处也就无需作出答复吗?法院将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种植枣树的5亩土地被非法圈占,查处申请没回音?】 委托人李先生是河北省L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承包了5亩土地,种植了数百棵枣树并以此作为生活来源…
在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对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进而作出涉案决定应否撤销的裁判。 而日前在明律师在疑难案件研讨中探讨了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声称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规划部门复函不予审查。若当事人对复函不服则需单独起诉。 那么,规划部门出具给镇街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复函是否可诉呢?“无证即违建”的简单、直接认知又是否应在2025年的当下继续下去呢? 【上千平米仓库被按违建查,真的“无证即违建”吗?】 这起疑难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委托人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取得某村集体土地上的仓库房屋,面积足有上千平米。但涉案仓库和该村的…
“土匪的xx,土匪”,“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 面对住建部门的危房消险,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之下高声喊出上面这几句话,结果给自己招来了麻烦——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当事人遭派出所强制传唤,经询问查证近24小时才得以离开,事后也未予行政处罚。 那么,当事人情急之下的几句喊话是否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呢?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下辖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呢?法院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一审裁判呢? 【“土匪”喊过去一个多月竟“东窗事发”?强制传唤确有必要吗?】 委托人高女士的房屋因“危房消险”而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城管队员、公安民辅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执法。 2024年7月某…
众所周知,要想公平、合理的确定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没有不行。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在辽宁省A市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即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指称村民弄混了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要求误用在了集体土地征收上,致使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不存在。 市政府在复议审查后将会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村民又究竟是否属于“内容混同”呢? 【是否错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是街道办能定的】 委托人王先生的母亲在辽宁省A市某村拥有宅基地、承包地及地上房屋和鸡舍,后因当地动迁项目被…
20年前将90余亩承包土地转租给他人搞种植,不料对方在当了回被拆迁人,得到了总计逾2000万元的巨额补偿利益的情况下,竟意图将本应属于土地承包权人的500余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土地租赁者竟声称承包权人的说法“子虚乌有”,所有的财产利益都应当是自己的。 那么,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20年前签订的白纸黑字的协议摆在那儿,对方还有何可抵赖的呢? 【500余万属于自己的补偿款都被别人领走了?】 委托人王女士一家人早在1999年3月即与北京市xx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130余亩土…
对未经批准自行建造的房屋而言,“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拆除”有本质上的区别吗?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整个违建查处中的过程性行为呢?能否在部分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形下先行作出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陈雪颖、闫会东律师在B市某区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就对委托人自行改建的40余平米房屋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那么,这样一个在名字上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有所差异的行为能得到复议机关的维持吗? 【经报备物业改建却面临责令自行拆除“改正”】 委托人肖先生在B市某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拥有《不动产权证书》。2025年年初,委托人因考虑到该处房屋在入户通道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不便…
宅基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每平米700元……这样的补偿标准在2025年即将落幕的当下仍然比比皆是,然而农民在村里盖个新房这点儿钱能够用吗?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所谓村里的房子本来就不值钱,重点在于其不同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没有所谓“市场价值”,其补偿价值往往由“地钱+房钱”两部分确定,额外的奖励金通常数额低到可忽略不计。 那么,“房地分离”状态下的农房低补偿迷局将会持续到2026年吗?农民朋友们又该在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如何理性破局呢?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再浅析】 让我们回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重新梳理一下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
被征地农民主张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尚未得到补偿安置,而乡政府却认定根本不存在什么宅基地,所谓“宅基地”在拆迁前房屋早已灭失,只剩下两个车库,因而不予补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在河北省b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主张的宅基地到了乡政府口中就变成了两个车库,双方围绕应否补偿展开了激烈辩论。那么,法院将依据怎样的证据对乡政府所作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作出评价呢? 【宅基地因何被不予补偿?原先只剩下俩车库?】 委托人蔡先生是河北省b市某村村民,其主张自己在村内拥有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而自己的叔叔老蔡名下的近200平米宅基地与其相邻。 2020年9月当地启动征收项…
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补偿未落实,街道办即将房屋强制拆除。一晃两年过去了,历经当事人提起各种程序为自己的补偿利益奔走,合法的补偿安置却仍可望而不可及……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李垚垚律师在山东省j市代理的案件中,县政府在房屋面积不清、未经依法委托评估且补偿项目确定存在出入的情形下作出了补偿决定。 那么,这样“一身病”的补偿决定会被依法撤销吗?市中院又会在本案裁判中针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先拆后补”,难保正当权益】 委托人王女士一家在山东省j市某地拥有378号房屋,该处房屋在早年间即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一处不折不扣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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