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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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后,经营者有时会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责任。此时,行政机关能否继续以已被注销的“字号”作为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谁承担?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判:个体工商户在作出处罚前已被注销,其以市场主体身份经营的资格归于消灭,已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机关以被注销的原“字号”为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强制执行。 1、案…
导读:在环境执法、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监管领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执法手段。这类决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至违法前状态。然而,当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时,行政机关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责令改正”决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有观点认为,它只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中间步骤,并非最终处罚决定,不具有独立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案件速览: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改正”被拒 2017年,生态环境厅对南京某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其…
导读:在行政诉讼实务中,一个令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倍感棘手的问题是:当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操作?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程序指引的情况下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法院又应当如何审查其合法性?以“无法定程序”为由放任行政恣意,显然违背法治精神;但强行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并不存在的“法定程序”,又于法无据。 1、案件速览:商品房网备被单方撤销,相对人毫不知情 2010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合同网上备案。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录入错误”为由,申请撤销其中四套房屋的网上备…
导读: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往往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大部分房款,由此形成“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紧密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旦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按期交房,甚至项目长期停工,购房人不仅拿不到房子,还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处境极为被动。此时,购房人能否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本息应由谁承担? 1、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陆某、张某千与某置业公司(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约定购买总价款118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其中首付款43万余元,剩余75万元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日的…
导读: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和时限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作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附带审查请求必须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且只能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进行。 1、裁判要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适用条件 第一,附带审查的前提是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只有特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作为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适用时,当事人才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
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是否有权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房产证就将购房人排除在征收补偿程序之外,是否符合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征收再审案件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购买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实际居住多年的,应当认可其实际所有者地位,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裁判要旨:实际所有者地位不以登记为唯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原告资格不限于行…
导读: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然而,何为“直接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未被拆除但已废弃的附属设施,其价值能否获得赔偿? 1、裁判要点:直接损失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在企业征收或强制拆除案件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类:被征收房屋(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
导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失,本应获得赔偿。然而,损失究竟有多大、哪些财产受损、损失金额如何计算,这些事实由谁来证明?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举证责任是否就转移给了被告? 1、裁判要旨:原告对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原告不仅需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还需要证明具体的损失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中进一步强调:原告就损失金额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而非由法官酌定…
导读: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中,个别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效后,企业基于对该条款的信赖而投入的资金和建设,是否应当获得赔偿?行政机关对条款无效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行政机关在自我纠错、撤销违法条款时,是否可以完全不顾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1、裁判要旨:三条核心规则 第一,行政机关对协议条款无效存在过错的,应当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投资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相对人系基于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条款的信赖而作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等合同义务的承诺,同时也是基于该信赖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明显且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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