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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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的xx,土匪”,“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 面对住建部门的危房消险,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之下高声喊出上面这几句话,结果给自己招来了麻烦——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当事人遭派出所强制传唤,经询问查证近24小时才得以离开,事后也未予行政处罚。 那么,当事人情急之下的几句喊话是否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呢?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下辖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呢?法院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一审裁判呢? 【“土匪”喊过去一个多月竟“东窗事发”?强制传唤确有必要吗?】 委托人高女士的房屋因“危房消险”而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城管队员、公安民辅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执法。 2024年7月某…
执业证号: 111012017111813697 个人综述: 从事法律工作15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擅长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新农村建设、养殖场拆迁、宅基地相关纠纷,拆除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民商事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 执业经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案例: 案件遍及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山西、陕西、…
众所周知,要想公平、合理的确定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没有不行。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在辽宁省A市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即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指称村民弄混了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要求误用在了集体土地征收上,致使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不存在。 市政府在复议审查后将会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村民又究竟是否属于“内容混同”呢? 【是否错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是街道办能定的】 委托人王先生的母亲在辽宁省A市某村拥有宅基地、承包地及地上房屋和鸡舍,后因当地动迁项目被…
20年前将90余亩承包土地转租给他人搞种植,不料对方在当了回被拆迁人,得到了总计逾2000万元的巨额补偿利益的情况下,竟意图将本应属于土地承包权人的500余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土地租赁者竟声称承包权人的说法“子虚乌有”,所有的财产利益都应当是自己的。 那么,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20年前签订的白纸黑字的协议摆在那儿,对方还有何可抵赖的呢? 【500余万属于自己的补偿款都被别人领走了?】 委托人王女士一家人早在1999年3月即与北京市xx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130余亩土…
向物业报备并获许可,进场施工,本以为万事大吉。谁知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从天而降,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费用自理。这究竟是“过程性”的温和提醒,还是实质上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谁来守护?B市某区政府的一纸复议决定,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次“合规”的改建,为何惹来“责令拆除”? 肖先生是B市某区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了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持有正规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本身没有问题,但住进去之后,肖先生发现一个烦心事:入户通道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日常进出十分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堵心”的问题,2025年初,肖先生决定对房屋进行局部改建,扩建面积共…
被征地农民主张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尚未得到补偿安置,而乡政府却认定根本不存在什么宅基地,所谓“宅基地”在拆迁前房屋早已灭失,只剩下两个车库,因而不予补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在河北省b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主张的宅基地到了乡政府口中就变成了两个车库,双方围绕应否补偿展开了激烈辩论。那么,法院将依据怎样的证据对乡政府所作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作出评价呢? 【宅基地因何被不予补偿?原先只剩下俩车库?】 委托人蔡先生是河北省b市某村村民,其主张自己在村内拥有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而自己的叔叔老蔡名下的近200平米宅基地与其相邻。 2020年9月当地启动征收项…
一本土地证,两次确权,200余平方米的合法宅基地,却在短短半个月内,从“征收预公告”走到了“强制收回”。究竟是村民自治的正当行使,还是以法律之名行“捷径”之实的权力越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回答。 一场突如其来的“收回” 2024年7月,河北省S市某区,一则《征收土地预公告》打破了梁先生一家平静的生活。根据公告,梁先生位于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涉及10余公顷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即将启动。 对于梁先生而言,这本不是一件意外之事。毕竟,城中村改造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在各地已是常态。然而,让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情的走向,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料。 仅…
在涉及征拆补偿的“履行法定职责”程序中,“程序空转”的情形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直在严重影响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责令答复—作出答复—撤销答复责令重作”往往在一起案件中循环往复,就是无法解决老百姓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谭程泽律师在山西省j市代理的潘先生一家希望得到搬迁补偿一案“《新增人员不享受补偿政策?采煤沉陷区搬迁岂容调查不清?》”有了新的进展,镇政府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涉案申请重新作出了答复,对村民大会召开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责令改正,却未能实质性解决潘先生一家的补偿利益诉求。 那么县政府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究竟要到什么程…
女性村民作为户主和房屋权利人之一多次通过微信明确拒绝由他人代签补偿协议,村干部却选择对其表态完全无视,自顾自地配合街道办在该女性村民回村前两天把协议给签了,甚至连补偿款都打了……莫非咱在外务工的女性村民的补偿权益被当成了空气不成?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刘育初、翁碧霞律师在山东省j市代理的案件中,身为户主和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之一的委托人为阻止协议被代签甚至不惜报警求助,却仍然未能制止剥夺自身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 那么,女性村民外出务工真的“对于翻新涉案房屋没做任何贡献”吗?所谓“家庭共有人”有权在女性村民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自行签订补偿协议吗? “女性村民”和其他村民间是否存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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