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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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份关于城市静态交通项目的行政合同,在履行多年后突遭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一审法院支持了解除决定,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原判,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企业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1、项目背景与合同签订 2018年,某市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决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静态交通某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原城市管理局,下称“执法局”)与一家公司(下称“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签订了《静态交通某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特许经营期为20年,自2019年1月1日…
导读:在地方建设开发和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常常在协议中承诺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规费减免等政策支持。这些优惠政策是企业作出投资决策、投入巨额资金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协议履行多年后,行政机关能否以“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协议效力或对条款作限缩解释?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优惠政策应遵循怎样的法律底线? 1、案情回顾:道路开发建设十余年,税收返还承诺引争议 2005年,某市政府与某钢铁公司签订《某某路改造及沿街房屋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道路改造、沿街商铺和住宅开发,市政府提供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多项…
导读:消费者购买到疑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查处违法行为,从而间接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然而,当市监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不少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不予立案决定对消费者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性。 1、案情回顾:举报产品标识违法,不予立案后复议被拒 王某某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靓汤酸菜鱼调料”,认为该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投诉事项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举报事项…
导读: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是其法定职责。当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未予纠正反而维持时,复议决定本身也将面临司法撤销。然而,当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复议决定后,复议机关不服,申请再审时不仅主张实体正确,还直接指责一、二审法官“职业能力欠缺、工作作风不严谨、有违司法公正”。这种“硬扛法院”的做法,能否获得上级法院的支持? 1、案情回顾:处罚告知引用错误法律,复议机关维持被撤销 生态环境局拟对碧某源环境技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而最终作出的行政…
导读:在地方招商引资实践中,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常常在投资协议中承诺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其中“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返”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企业依据此类约定主张权利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1、案情回顾:税收返还约定引发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 2008年,姜某(暂以自然人身份签约)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姜某投资建设“建材综合大市场”。协议明确约定: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同年,姜某等人通过竞拍取得150亩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注册成立了盛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2009年,盛某公司与县招商局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认…
导读: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仅依赖于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还取决于程序是否合法。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了额外的程序保障:必须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两个程序环节的缺失,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1、案情回顾:越界开采被处罚,历经多次诉讼终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2016年1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矿山动态监测发现某公司涉嫌越界开采。2017年5月,该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越界开采量进行勘测,并依据价格认定结论(每立方米19元),认定该公…
导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常将广告牌制作、设备安装、工程改造等任务外包给专业公司完成。这种外包关系在法律上通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即定作人(发包方)与承揽人(承包方)之间约定,由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然而,当承揽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否直接对定作人处以行政处罚?定作人是否负有审查承揽人资质的法定义务?定作人是否需要对承揽人的作业安全承担事故责任? 1、案情回顾:招牌拆改作业工人坠亡,食府被罚20万 2017年2月,某食府与金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金某广告公司负责食府户外招牌拆改及LED字安装。金某广告公司口头将搭拆竹排架的工…
导读:在涉企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不仅带来罚款等直接经济负担,还可能触发信用公示等间接影响,对企业的投标资格、融资能力、市场声誉造成连锁负面效应。当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期间是否能够暂停行政处罚的执行,尤其是暂停信用信息的公示,为企业争取宝贵的缓冲时间? 重庆市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指导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申请,最终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1、案件速览:安全生产处罚引发信用公示危机 某工程建设公司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
导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周边公众的居住环境和健康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程序的法定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后、作出决定前,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往往忽视或简化公众参与程序,甚至在环评报告尚未正式形成时就“提前受理”并“当日审批”,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1、案件速览:环评报告未成、审批即出,法院判决撤销 2012年,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道路改造项目,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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