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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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启动后有14亩多承包地签了协议领了补偿,可村民却主张其仍有另外30余亩开荒地遭强制清表后淹没于水下,镇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实施了强制清表。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湖北省荆门市代理的案件中,杨女士等多户村民指称其部分开荒地、承包地遭强制清表后已淹没于水中,而镇政府则对是否有这些土地存在持质疑态度…… 那么,征地范围内到底有多少地该由谁来举证证明呢?市中院在二审中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观点呢? 【“已签已打款”因何还有强制清表纠纷?原来是面积惹得祸】 委托人杨女士称其在湖北省荆门市下辖某村拥有共计53.13亩土地,其中包括14.86亩承包地和38.27亩开荒地…
导读: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埋下了民事纠纷的种子。从委托建设到政策调整,从核定投资到资金断流,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到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申请——双方的对抗持续升级,矛盾愈演愈烈。面对这样一起既涉及民营企业数千万元工程款、又关乎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院检察长主动包案,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精准研判争议焦点、协调多方力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为这起长达十二年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大检察官包案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法律的框架内,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与民事交织的复杂矛盾? 1、纠纷缘起:棚改项目垫资建设,政策调整引发工程款拖欠 时间回溯…
导读:一份全面支持申请人近十亿元仲裁请求的生效裁决,地方政府败诉后不仅拒不履行,反而以“超审限”“程序违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三项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经审委会讨论形成撤销意见并上报高级法院审核,案件两度陷入绝境。然而,在高级法院审核窗口期,代理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研判、可视化的证据呈现、高强度的专业沟通,最终推动高级法院两度否定中级法院的撤裁意见,成功为客户保住了近十亿元的胜诉利益。 这起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典型商事争议,从仲裁到撤裁审查,历时六年,历经两次中院上报、两次高院审核,最终以驳回撤裁申请告终。 1、案件概况:十亿仲裁裁决全面胜诉,地方政府拒不履行反提撤裁 我…
导读: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并使用,伪造者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是否当然可以对以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说“不”?答案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担保合同纠纷的再审裁定中明确:即使伪造印章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外签约时具有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所签合同对公司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裁判规则颠覆了“假章即无效”的朴素认知,揭示了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效力分属不同法律判断的基本法理。对于公司而言,公章管理不善、代表权设置混乱,即便刑事追责成功,仍可能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1、案情回顾:董事长私刻公章担保,公司被判担…
导读:一项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联合验收合格的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方不仅未能足额收回工程款,反而被对方以“维修整改”为由索赔236万元。实际施工人带领数百名农民工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却遭遇发包方伪造关键凭证、恶意诉讼设局,历经多轮法律程序仍未获得公正结果——已支付的工程款被扣除、维修费被强行划走、保证金被拒不退还,最终施工方拿到的款项不足应得的一半。 这起发生在河南省清丰县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纠纷,从五方验收合格报告的权威性,到《工作联系单》笔迹鉴定的真实性,再到发包方“起诉—鉴定—撤诉—反诉”的程序操弄,每一个环节都拷问着司法裁判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和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能力。 1、工程…
导读:一份经四方盖章确认、载明230万元工程价款的签证单,一份同样写明230万元的专业施工合同,为何在第三方审价后被核减至160.9万元? 在扣除管理费、水电费后,发包方已支付的145万元与核减后的146万余元仅差1.4万元。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克服重重困难完成工程,最终却只拿到了1.4万元的“剩余款项”——而按照施工方自行核算,其应得的欠付工程款高达118万余元。这起发生在江苏省某市的钢结构工程款纠纷,从签证单的法定效力争议,到第三方审价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再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司法程序,施工企业的核心诉求始终未获支持。 工程款被无理克扣的背后,暴露出审价程序不透明、措施费被违规核减、合同约定…
导读:在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建筑企业认为,“包工头”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包工头”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企业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认知是否正确? 1、案情回顾:“包工头”出租屋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2016年,朱某将其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某建安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建安公司允许自然人梁某某(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挂靠施工,由梁某某组织工人进场作业。建安公司还指定了陆某某参与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多处标注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此外,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附具体人员名单。 梁某某在工地附近承租了一间出租屋,用…
导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污染者无法自行处置。此时,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有义务组织代为处置?如果危险废物来源于其他行政区域,当地环保部门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职? 1、案件由来: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长期存放无人处置 2017年9月至10月间,冯某等人将从外省某清舱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他人运至某县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当地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共计130余吨转运至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的停车场内贮存。 2018年7月,检察机关就冯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涉…
导读:一家以污泥为原料生产建材的企业,因厂界臭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被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以25万元罚款。企业认为,臭气来源于作为固体废物的污泥,应当适用处罚更轻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固体废物法》),罚款金额应为1万至10万元。两者相差数倍。这一争议最终诉至法院。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两部法律之间如何选择适用? 1、案情回顾:臭气超标被罚,企业主张适用法律错误 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是一家以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为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由于厂区长期堆放和处理污泥,产生刺激性臭气,周边群众多次投诉举报。2016年8月17日,当地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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